车辆管理规定车辆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更好地实现车辆的有序运行、安全运行、经济运行,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用车制度1、所有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均由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2、车辆相对固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配、使用。3、保证执法工作一线用车。保证局领导上下班、巡查、开会用车。如遇大队长、科长因公用车,可视局领导用车情况适当安排。4、办公室将日常用车情况上墙公示。二、停放制度1、凡没有固定车库的车辆在下班后(含节假日)必须停放在办公楼后停车位上,对号停车。2、工作日停车时间一般控制在中午12:00前,下午18:00(夏季18:30)前。3、对因公需要,车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回单位停放的,司机须提前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方可。三、固定司机和行车范围制度1、车辆由持证人驾驶,一人固定一车,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驾车。2、执法车辆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随意驶离市区范围。3、未经批准,司机不得将车交与其他人驾驶。四、保养、维修制度1、执法车辆须做到日常保养、换季保养、封存保养,始终让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车辆每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