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千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代表具体数额“六百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四十五人”,“三百户以上不足六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三十五人”,“一百户以上不足三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五人”,“不足一百户且居住比较分散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人。也可以不选村民代表”。第十九条规定:“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认为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长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以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始得更换。补选村民代表,按原产生方式进行。其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第十二条规定:“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