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序号炉窑类别标准级别排放限值烟(粉)尘浓度(mg/m3)烟气黑度(林格曼级)1 熔炼高炉及高炉出铁场一100 二150 三200 1997年后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执行。表1 现有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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