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1章 总 则第1条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关于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物业实行统收统管的通知(惠东委办201165号文)和惠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性物业租赁权公开招租有关事宜的复函(2014411号文)和九届7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的要求,为做好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统收统管工作,规范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地产及其他有效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物业)的管理。第3条 非经营性物业由原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使用单位按原用途安全高效使用物业,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如需改变用途,改造、装修、维修、维护等须按规定报县政府批准。第4条 经营性物业由县财政局委托市场物业管理局经营管理,代表县政府履行物业租赁管理职责,执行物业收支计划、物业处置等。第5条 租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依法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