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植物检疫工作,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植物检疫。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植物检疫体系建设,保障植物检疫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设施设备,制定植物疫情防控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桑、茶、糖料、蔬菜、烟草、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中药材、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类、绿肥、热带作物、食用菌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繁殖材料,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以及可能被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其他限定物和场所。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和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