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管理制度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切实发挥其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第三条家庭农场可以领办或以成员身份加入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第四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第五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第六条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相关证照。第七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工商部门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公示。岗位责任制度第一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