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单元 增值税法律制度二、典型例题【案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4月,甲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外购用于生产小汽车的钢材一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7万元。(2)外购用于装饰本公司办公楼的建筑材料一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3)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向乙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小汽车一批,已收到全部车价款(含增值税)760.5万元,给购车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日将“提车单”交给购车方自行提货,4月30日购车方尚未将该批车提走。(4)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向丙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小汽车一批,车价款(不含增值税)为300万元。甲公司已将该批汽车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4月30日甲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车款。已知: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甲公司2014年3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为零;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甲公司计算的4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如下:应纳增值税税额=760.5/(1+17%)17%-(18.7+3.4)=88.40(万元)要求:(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