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青浦区审批权限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申请和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审批事项代码:分项名称:新办、年审三、办理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 (外经贸管发1999314号)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青浦区经济委员会(二)审批内容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三)法律效力企业持我委颁发的加工贸易企业
2、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后可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四)审批对象注册在本区并需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五、审批条件(一)新办的申请条件1准予批准的条件:企业需实际开展经营活动。2不予批准的情形:严禁“三无” (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二)年审的申请条件1准予批准的条件: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在有效期内。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的条件。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后由本委进行实地验厂,查验合格后企业在网上填报申请表进行电子申报,经委审核后颁发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新
3、办(1)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1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原件 2 纸质 向青浦区经济委员会外经贸科领取2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内资自营进出口企业提供)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3 3 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4 企业验资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5 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6企业生产厂房房产证、租赁协议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租赁协议有效期 1 年以上7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8企业税务登记
4、证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9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10企业海关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2)无进出口经营权、承接委托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1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原件 2 纸质 向青浦区经济委员会外经贸科领取2 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3 企业验资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4 企业基本情况 原件 1 纸质需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加盖企业公章5生产企业与专业外贸公司签署委托加工或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6企业生产厂房房产
5、证、租赁协议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租赁协议有效期 1 年以上7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8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2年审(1)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1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原件 1 纸质 上年度审批机关出具2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内资自营进出口企业提供)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3 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4 企业验资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5企业生产厂房房产证、租赁协议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
6、企业公章,租赁协议有效期 1 年以上(2)无进出口经营权、承接委托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1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原件 1 纸质 上年度审批机关出具5 2 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3 企业验资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原件 1 纸质需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加盖企业公章5企业生产厂房房产证、租赁协议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租赁协议有效期 1 年以上八、审批期限(一)申请期限无(二)受理期限无(三)办理期限新办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材料齐全、验厂合
7、格情况下5个工作日;年审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九、审批证件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有效期为一年。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3.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
8、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2.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工作,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十二、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外经贸科接收地址:青浦区公园路100号西裙楼218室2.网上接收http:/ 8: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青浦区公园路100号西裙楼218室(二)电话咨询(021)59734847(三)网上咨询无(四)电子邮件咨询无(五)信函咨询无十四、投诉渠道(一)窗口投诉青浦区公园路100号304室(二)电话投诉(021)597283717 (三)网上投诉无(四)电子邮件投诉无(五)信函投
9、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青浦区经济委员会办公室通讯地址:青浦区公园路100号304室邮政编码:201700十五、办理方式(一)一般程序1业务描述企业从审批部门处领取申请表,向青浦区经济委员会外经贸科(青浦区公园路100号西裙楼218室)递交对应材料,待安排时间验厂通过后,企业登陆商务部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系统,按规范填写电子申请表,完成后通过网络传输申报资料,待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领取对应的盖有“加工贸易业务专用章”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2适用情形适用新办的申请办理。(二)当场决定1业务描述企业向青浦区经济委员会外经贸科(青浦区公园路100号西裙楼218室)递交对应材料,待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领取对应的盖有“加工贸易业务专用章”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2适用情形适用年审的申请办理。十六、决定公开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