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劳社(2006)100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实施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现将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根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服务功能,对愿意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第三条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与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明确医疗范围、服务质量以及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向社会公布。协议有效期为1年。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但至少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第四条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应按照协议条款规定,对定点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