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教育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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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整合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加强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的管理,提高教育科学研究的质量与效益,结 合教育科学研究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研究基地 坚持以建设与管理并重,重在建设,加强管理的原则,按照普及性研究与提高性研究、面上研究与点上研究、一般性研究与重点研究相结合的基本要求,瞄准学科研究前沿,形成稳定协调发展的研究方向,构建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的开放平台,打造高水平创新型教育科研团队,大力培植典型,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为服务决策、推动实践、创新理论,繁荣发展教育科学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研究基地面向各 级各类学校

2、和教育科研机构,公平竞争, 择优设立,重点建设。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研究基地实行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办公室 ”)与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共建的管理体制,以学校(单位)自建为主,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第五条 办公室在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 职责是:负责研究基地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正;确定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受理研究基地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等工作;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通过课题立项给予项目与经费的支持。 第六条 学校(单位)在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基地的推荐申报工作;为研究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条件;制定

3、研究基地建设的具体计划,负责研究基地建设的日常管理;对研究基地建设提供场地、设施和必要的经费支持;组织和支持重大的学术活动;聘任研究基地负责人和首席专家;定期向办公室报告工作。 第七条 研究基地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其主要 职责是:负责全面实施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负责确定研究基地的研究方向;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负责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负责向研究基地负责人及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八条 研究基地首席 专家由依托学校(单位)聘任。受聘者任期应不少于 3 年,可连聘连任。受聘者原则上不得超过 65 岁。学校(单位)解聘或变更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应报办公室批准。第三

4、章 申报及评审 第九条 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研究基地的评估,同时受理新基地申报。鼓励未列入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其他学校(单位)参与竞争,并填报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申请评审书。 第十条高等学校(含高职高专)研究基地的申报评审条件与标准: 1、首席专家 (1)近五年主持并完成过省部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省部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是指:国家或省社会科学课题、全国或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一级教育学术社团下达的教育科研课题等。以省青规划办名义下达立项的课题视同省级课题对待。 (2)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教育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国家一级学术团体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 (3)在基地确定的研

5、究领域发表过 10 篇以上的学术论文,在全国或全省具有较大学术影响和知名度。 2、研究团队 (1)拥有一支素质精良、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善于创新的研究队伍,人数不少于 5 人。 (2)核心研究成员中有 1-2 名教育科学研究学术带头人;至少有 1 名 35 岁以下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 (3)研究团队具有较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研究成员近五年在相关研究领域方面发表科研论文不少于 10 篇。 3、研究方向 (1)有相对稳定的学科研究方向。近五年来发表和形成的科研成果与基地确定的研究方向有较密切的联系。 (2)在该研究领域形成了有影响的特色。研究成员中有主持过相关研究方向的课题的经历。 (3)未来五

6、年的研究方向有比较系统、超前、可行的具体设想。 4、研究条件 (1)所在单位领导对教育科学研究高度重视,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学科研究大力支持,每年提供不少于 5 万元科研经费。 (2)所在单位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科研环境与氛围。 第十一条市县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研究基地的申报评审条件与标准: 1、首席专家 (1)近五年主持并完成过省部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省部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是指:国家或省社会科学课题、全国或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一级教育学术社团下达的教育科研课题等。以省青规划办名义下达的课题视同省级课题对待。 (2)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或国家、省一级学术团体的教育

7、教学科研成果奖。 (3)教学经验丰富,有浓厚的理论功底,并在教学研究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效,在某一个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 2、研究团队 (1)拥有一支素质精良、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善于创新的教育教学科研队伍,人数不少于 5 人。 (2)核心研究成员中有 1 名特级教师或高级教师,至少有 1 名35 岁以下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 (3)研究团队具有较强的教育研究和教学实践能力,研究成员近五年在相关研究领域发表过的科研论文不少于 5 篇,或者获得过省级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 3、研究条件 (1)所在单位领导对教育科学研究高度重视,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每年提供不少于 2 万元的科研经费

8、。 (2)所在单位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科研环境与氛围。 第十二条新建立或评估合格的研究基地享受的基本待遇: 1、由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挂牌。 2、研究基地在一个建设周期内支持省级教育科学研究课题。 3、优先推荐研究基地的课题申报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 4、学科基地负责人、首席专家和核心研究人员优先参与制定全省性教育科学研究发展,优先参加课题立项评审、成果鉴定与评选,优先参与教育科研咨询、培训与指导、外出考察等学术活动。 5、优先在全省乃至全国推广研究基地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1、科学研究,通过组织专项和重大科研 项目,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促进

9、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认真履行教育科研“服务决策、 创新理论、指导实践”三大职能,使教育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中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和特色,并力争达到全国一流水平。2、人才培养,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结构合理的、团结协作的教育科研团队,为推动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加快建设教育强省做贡献。3、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通过举办 全国或全省性学术会议、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等措施,协调本学科研究领域的学术活动,充分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推广学术研究成果,成为全省教育科学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4、咨询服务,通过承担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管

10、理部 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思想库及咨询服务基地。 5、教改实验,每年能够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确定相关的教研教改项目,组织教师开展实验,并将取得的实验成果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推广交流。 第十四条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除承担省教育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外,应积极争取国家社会科学课题以及其他经费来源的项目。中小学、幼儿园研究基地应

11、把研究与教学相结合,把项目成果与新课程的开发相结合,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研究基地除积极申报承担省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外,还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设立自选课题(经费自筹),自选课题除按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外,还应遵循以下补充规定: 1、各研究基地自选课题应 于每年 4 月底前将确定的研究课题报办公室统一办理立项。 2、研究基地自选的重大研究项目,也可择优参加办公室统一组织的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作为教育科学研究重大委托课题立项。 第十六条 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成果验收鉴定按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

12、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由办公室立项资助的基地课题所有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都必须按学术规范的要求,明确标识研究基地资助课题成果及课题批准号,否则一律不予成果认定。 第十八条 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教学骨干。 第十九条 研究基地实行工作简报制度。各研究基地应在每年 12 月底前将基地工作情况或研究动态报送办公室。内容包括: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会议纪要、学校或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教研教改实验报告等。 第五章

13、 检查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单位)每一年应对研究基地建设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在自查基础上于次年 1 月 31 日报送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年度检查表。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研究基地督查评估。评估工作采取通讯评审或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评估的主要内容:研究基地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学校(单位)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研究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学校(单位)主管部门和研究基地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绩效等。 2.评估的重点:检查评估工作以科研质量和教学实践为导向,高等学校重点考察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基地重点项目的研究成果、学术队伍和整体运作;中小

14、学、幼儿园重点考察科研成果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的效果、教学研究队伍和整体运作。 3.评估的方法:办公室在评估前三个月向全省发布评估通知,申请评估的基地填报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评估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撤销课题立项、限期整顿、撤销基地资格等处理: 1.基地依托单位对基地建设不重视,没有提供必要的科研保障条件,支持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2.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未取得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3.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4.经专家检查评估确认,其他学校(单位)的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现有研究基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依托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办公室备案。各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各研究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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