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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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为确保天津市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实现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的良性循环、结构合理、调用高效,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结合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市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一)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承储企业按照规定,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储备要求的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市级储备粮轮换应执行国家和我市宏观调控政策,保障粮食市场稳定。(二)市级储备粮轮换采取“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承储企业同品种等量等质自主轮换”的方式

2、,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补贴,补贴标准为:小麦(不含进口):30 元/吨年;稻谷:88元/吨 年;食用油: 120 元/吨年。在异地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和进口小麦的补贴标准另行确定。(三)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自负盈亏。- 2 -(四)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储备公司)负责我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的日常管理工作。二、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管理(一)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在储存年限内承储企业自主择机轮换。承储企业应于每年 10 月底前向市储备公司报送拟轮换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计划。市储备公司根据市级储备粮实际储存数量、年限、品质状况,结合承储企业提出的轮换计划,于每年 11 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轮

3、换计划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批准,并将批准的年度轮换计划及时下达给承储企业。(二)市储备公司应按季度将年度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备案。如确需调整,须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审批后实施。(三)市粮食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应按职能及时审批轮换计划,及时、足额拨付轮换费用补贴和提供轮换资金,保证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三、市级储备粮轮换资金管理(一)市级储备粮轮换资金统一由市储备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申请贷款或利用自有资金解决。(二)市级储备粮轮换按照“购贷销还” 的原 则,根据市财

4、政局核定成本,归还和申请贷款。本次核定成本后,原则上三至五年- 3 - 重新核定一次,同时,如市场价格与核定成本出现严重偏离时需重新核定。(三)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库采取“先款后货” 、入库采取“先货后款” 的方式 进行结 算。(四)市储备公司应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设立市级储备粮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核算市级储备粮采购销售款、保管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轮换费用补贴和轮换产生的贷款差额等事项。市级储备粮资金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应封闭运行,专账核算,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为缓解承储企业轮换资金周转压力,在轮换期间,可预拨 70%的轮换费用补贴,轮换计划完成后进行清算。(五)在市级储备粮轮换期间,因

5、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原则上不得超过 4 个月,确需延长空库时间的,应当经储备公司报请市粮食局批准。空库时间 4 个月内继续享受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六)根据市级储备粮规模,每年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按照不超过 5 元/吨的 标准,安排市储备公司的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四、市级储备粮轮换质量管理(一)市级储备粮轮出应以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储存年限原则上小麦不超过 5 年,稻谷不超过 3 年,食用油不超过 2 年。小麦(不含进口)品种应为国产硬质小麦,稻- 4 -谷品种应为国产粳稻,食用油品种应为大豆原油。(二)轮入的市级储备粮应达到轮换计划规定的品种和等级要求,且符合国家质

6、量相关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需经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检验的,应由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出具检化验报告。五、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管理(一)为确保我市粮食市场稳定、市级储备粮轮换协调有序进行,建立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市储备公司、承储企业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推动轮换工作顺利开展。(二)为鼓励承储企业通过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组织到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交易手续费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三)建立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防控制度。承储企业须建立自身经营风险防控制度,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按不低于年度预算支出额的 10%统筹

7、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防范和化解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发生的系统性轮换亏损风险,专项资金可跨年滚动使用。六、市级储备粮轮换监督管理(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轮换的监管,定期组织对市级储备粮轮换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5 - (二)市储备公司应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轮换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审核流程,指导承储企业轮换,定期组织检查。(三)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取消或部分取消其储备计划;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1擅自轮换、未及时轮换市级储备粮的;2擅自变更市级储备粮品种、等级或储存地点的;3轮换发生以陈顶新、以次充好的;4套取、骗取、虚报轮换费用补贴的;5非国家政策调整,连续三年轮换亏损,且造成企业年度整体经营亏损的;6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被调出的市级储备粮,由市储备公司筛选具备资格的企业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批准后调入储存。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二)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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