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职工生育保险治理办法吴江市职工生育保险治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吴江市职工生育保险治理办法(吴政办202195号,以下简称办法)、苏州市劳动和.保障局关于做好生育保险费用结付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医20217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外地驻苏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加强对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市.保险基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的监督治理,主动协调市财政、税务、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组织对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各医院、妇幼与生殖健康服务中心的指导;市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市、镇(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督促所属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参保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条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保中心和地税部门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1%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