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治理办法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做好海绵城市建设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建设和治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作原则)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治理工作纳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海绵城市建设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治理工作纳进绩效考核内容。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治理工作。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治理控制指标纳进各层级规划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发展改革、财政、水务、园林和林业、住房保障、城管、环保、气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治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规划编制)市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