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28条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适用范围探析物权法第28条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适用范围探析一、案例的引进宋某与陈某约定陈某将a房屋卖给宋某,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一审法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判决,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陈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1年9月4日判决驳回上诉。该判决于2021年9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陈某于2021年1月9日与赵某签订贷款合同,以a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后陈某不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赵某于同年4月2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4月17日宋某向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陈某和赵某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以不经登记或者交付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因此,自2021年9月26日起,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回原告宋某所有。一审法院还认为,被告陈某以该房产作抵押物与被告赵某签订抵押合同,属无权处分行为,因而支持原告宋某要求确认被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二、我国物权法对非基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