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员工离职治理制度华中物业公司员工离职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员工离职治理,规范员工离职流程,制定本制度。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物业公司基层治理人员、基层员工(含临时工)。第三条其他员工离职按照集团离职治理制度执行。第三章职责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为员工离职治理部门,负责员工离职手续的办理。总经办为物资治理部门,负责各项物资的回收工作。第五条基层员工离职,部门负责人具有审批权,基层治理人员离职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行政副总具有审核权,总经理具有审批权。第六条部门负责任人负责做好本部门离职员工的工作、物品(考勤卡)交接治理工作。第七条离职员工须自行将工服、工牌、等物品交到总经办。第八条出纳负责核实各类保证金,并按规定完成退款、扣款工作。第九条人力资源部、总经办、财务部员工离职须经集团垂直治理部门签署意见。第十条用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有对员工提出劝退或开除的建议权,人力资源部、行政副总具有审核权,总经理具有审批权。第四章离职流程第十一条离职审批一、离职谈话1、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员工提出的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