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人权宪法与人权人权问题产生于十七世纪末,但作为人权的实践活动可以追溯到人类的童年时代,而在实践中发现、总结人权活动规律的思想理论出现的相对较晚。“人权理论的第一个思想家是英国的思想家洛克。”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政治的快速发展,人权理论的发展也很迅速,在短短的三百年间,人权思想理论就从以英国思想家洛克,美国思想家潘恩,及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为代表的“自然权利说”或“天赋人权说”,经历了十九世纪法律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批判和修正,发展到了以法学家边沁和密尔所主张的“法律权利说”,同时代还有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说,最后到现当代的“社会福利说”和“经济政治权利说”。纵瞧人权思想理论的发展史其中蕴涵了人类在不断的人权斗争中的伟大牺牲和成功,其最显著的成就就表现在实现了人权的自发性、默然性的法定化,应然性的转化和升级。然而人们并非只是追求人权理论在理想境界中的高度,更重要的是实现人权的实然性,现实化,从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得到人权的利益和回报,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类进行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与需要。”而人权从法律的文书上落实到现实的社会生活实践中,使人们受益才是人类追求人权的最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