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保险待遇简明速查表一次性待遇补偿类别 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 级2 级3 级4 级*本人工资的 90%*本人工资的 85%*本人工资的 80%*本人工资的 75%本人工资的 24 个月本人工资的 22 个月本人工资的 20 个月本人工资的 18 个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 级6 级本人工资的 70%本人工资的 60%本人工资的 16 个月本人工资的 14 个月本人工资的 36 个月本人工资的 30 个月本人工资的 24 个月本人工资的 18 个月因工伤残待遇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 级8 级9 级10 级本人工资的 12 个月本人工资的
2、10 个月本人工资的 8 个月本人工资的 6 个月本人工资的 15 个月本人工资的 10 个月本人工资的 8 个月本人工资的 6 个月本人工资的 15 个月本人工资的 10 个月本人工资的 8 个月本人工资的 6 个月停工留薪期内的福利工资待遇本人受伤前 12 个月内平均月工资(工伤医疗期 1-12 或 24 个月内)*护理费(按月发给)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辅助器具费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药 费(
3、就医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报销)*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 个月-60 个月因工死亡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给)配偶: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其他供养老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上两项标准的基础上加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 10%;注: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注:1、依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省人民政府 185 号令) ,凡 2004 年 1 月 1 日以后发生的(包括 2003 年 1 月 1 日以后发生的工伤,2004 年 1 月 1 日以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工伤者,其待遇按此标准执行。2、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其余各项为单位支出;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所有各项均由用人单位支出。工伤保险待遇核准简明流程图参保对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行政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保险医疗机构注:本简明流程图用于新发工伤职工的待遇核准。否是申请报销医疗费用(中心报帐)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报应急医疗费用挂帐工伤事故快报死亡待遇核定判断是否工伤死亡供养亲属管理供养亲属待遇核定工伤待遇核定 医疗服务必审项目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服务必审项目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