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玉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1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1.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核发【行政法规】 2010 年 11 月 19 日公布、2011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性法规】 2006 年 9 月 29 日广西人大常委会十届第八十七号公告发布,自 2006 年 11 月 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
2、人,禁止从事燃气 经营活动。燃气 经营许可分 为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和燃气供应站点的许可。燃气供应站点由取得燃气 经营许可的企业申 请设立。第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燃气 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 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 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2.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网点)核发【行政法规】2010 年 11 月 19 日公布、 2011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 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由 县
3、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性法规】2006 年 9 月 29 日广西人大常委会十届第八十七号公告发布,自 2006 年 11 月 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燃气 经营活动。燃气 经营许可分 为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和燃气供应站点的许可。燃气供应站点由取得燃气 经营许可的企业申 请设立。第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燃气 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 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 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
4、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3.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汽车加气站)核发【行政法规】2010 年 11 月 19 日公布、 2011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 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由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性法规】2006 年 9 月 29 日广西人大常委会十届第八十七号公告发布,自 2006 年 11 月 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燃气 经营活动。燃气 经营许可分 为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和燃气供应站点的
5、许可。燃气供应站点由取得燃气 经营许可的企业申 请设立。第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燃气 经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2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 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 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2 行政许可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行政法规】 2010 年 11 月 19 日公布、 2011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 应 当制定改动方案, 报县级
6、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决定】2004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发布,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 104 项。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3 行政许可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行政法规】 1994 年 7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158 号发布, 1994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装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
7、批办4 行政许可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行政法规】1994 年 7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158 号发布, 1994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 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并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 门。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3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5 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三级资质
8、证书核发1、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证书核发-新设立施工企业资质核准【法律】1997 年 1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公布,自 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 动的建筑施工企 业、勘察 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 本、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 号)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
9、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2、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证书核发-施工企业增项资质核准【法律】1997 年 11 月 1 日中华
10、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公布,自 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 动的建筑施工企 业、勘察 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 本、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3、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证书核发-施工企业资质延续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22 号)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 动的, 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 满 3 个月前
11、,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 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 准予延续。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4、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证书核发-施工企业资质换证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22 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 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 遗 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4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证书核发-施工企业资质名称变更【规章】建筑业
12、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22 号)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6、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证书核发-施工企业资质经济类型变更【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22 号)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7、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证书核发-施工企业资质企业负责人变更【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3、住建部令第 22 号)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8、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证书核发-施工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变更【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22 号)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9、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证书核发-施工企业资质注册地址变更【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22
14、号)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5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10、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证书核发-施工企业资质注册资本变更【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22 号)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11、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证书核发-施工企业资质主项资质变更【规章】
1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22 号)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12、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证书核发-施工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变更【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22 号)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13、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证书核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
16、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22 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 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 遗 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6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6 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法律】1997 年 1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公布,自 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规章】 建设 部关于修改
17、的决定(建设部第 91 号令)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 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 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 标, 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 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 图设计 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
18、工 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 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 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 资金原 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 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建 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 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7 行政许可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批准【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
19、79 号)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 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 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 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 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 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 3 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7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8 行政许可 商品房预售 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72 号)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 权
20、出 让金,取得土地使用 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 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行政法 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48 号)【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40、131 号)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9 行政许可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行政法规
2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章】建设部令 164 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 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 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
22、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的指导和监督。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10 行政许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 权的,建 设单位在 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 规定以外的建 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8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11 行政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
23、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 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后,方可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 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后,建 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
24、目,在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向城 乡规划主管部 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12 行政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 镇规 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13 行政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 镇人民政府
25、提出申 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 在乡、村庄 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 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 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 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 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 理用地审批手续。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14 行政许可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
26、方案审批【法律】2002 年 10 月 28 日第 9 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 76 号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 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 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 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行政法规】2008 年 4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524 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
27、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9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的建设控制要求。15 行政许可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审批【行政法规】2008 年 4 月 2 日国务院令第 524 号公布,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 应当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
28、16 行政许可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行政法规】2008 年 4 月 2 日国务院令第 524 号公布,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 缮装饰、添加 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应当经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17 行政许可对建设单位确定的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行政法规】2008 年 4 月 2 日国务院令第 524 号公布,自 2008
29、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选址, 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 护。第二款,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 护措施, 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10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18 行政许可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保护方案的审批【行政法规】2008 年 4 月 2 日国务院令第 524 号公布,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
30、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 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 动;(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 行影视摄制、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三)其它影响传统格局、历史 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19 行政许可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审批【地方性法规】2010 年 3 月 3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 2010 年 6
31、 月 1 日起施行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依据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报 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定。 ”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20 行政许可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 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 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
32、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因地质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需临时占用土地,搭建简易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21 行政许可 规划条件变 更许可 【法律】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 镇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 镇 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 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