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专业性、学术性、联合性使用)说 明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示范文本。二、本文本为我省专业性、学术性、联合性等社会团体制定章程的范例,行业协会(商会)的章程制定请参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三、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本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不设常务理事的可删去有关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会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为选择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以下简称本会)。规范的社会团体名称由三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名称+业务范围(相关领域)+社团性质的标识。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被依法注销、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三年内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