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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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益阳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本 市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管 理 ,规 范 户 外 广 告 经营 ,维 护 城 市 容 貌 整 洁 ,提 升 城 市 品 位 ,简 化 行 政 许 可 程 序 ,激发 广 告 市 场 活 力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城 乡 规 划 法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住 房 和 城 乡 建设 部 城 市 容 貌 标 准 和 湖 南 省 实 施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条 例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的 规 定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本 市 城市规 划 区 内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及 其 管 理 活 动 适用 本 办 法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下 列 穿 越 市 、区 (赫 山 区 、资 阳 区 、高 新 区 )两 级 行 政 区 域 的重 要 公 路 、高 速 公 路 及 特 殊 区 域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及 其 相 关 管 理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执 行 :益 桃 公 路 、益 沅 公 路 、S308 和 国 道 319 沿 线 ;长 常 高 速 益 阳 段 、益 阳 绕 城 高 速 沿 线 ;东 部

3、新 区 其 及 周 边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户 外 广 告 ,是 指 利 用 建 (构 )筑 物 和 城市 道 路 、桥 梁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公 共 绿 地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升 空 器具 和 其 它 户 外 广 告 载 体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介 绍 商 品 、服 务 或 者 公 益性 内 容 的 设 施 。第 四 条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包 括 以 下 类 型 :(一 )利 用 公 共 和 自 有 场 地 建 (构 )筑 物 、空 间 设 置 的 大 型 户外 广 告 设 施 、霓 虹 灯 、电 子 显 示 牌 (屏 )、灯 箱 、橱 窗 、信

4、息 发 布 栏 、2牌 匾 (店 牌 、招 牌 、单 位 指 示 牌 、路 铭 牌 、公 交 站 亭 、站 牌 )等 固 定广 告 设 施 ;(二 )利 用 交 通 工 具 为 载 体 (包 括 各 种 水 上 漂 浮 物 和 空 中 飞 行物 )设 置 、绘 制 和 张 贴 的 移 动 广 告 设 施 ;(三 )利 用 各 种 升 空 器 具 ,通 过 拴 拉 、吊 挂 等 方 式 附 着 于 广 告载 体 上 的 广 告 设 施 ;(四 )在 户 外 设 置 的 其 它 临 时 性 广 告 (含 户 外 宣 传 、便 民 服 务广 告 信 息 发 布 栏 )。第 五 条 本 市 户 外 广

5、 告 设 置 实 行 政 府 主 导 、部 门 参 与 、统 一规 划 、统 一 审 批 、统 一 管 理 和 统 一 收 支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是 本 市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的 行 政 主 管部 门 ,负 责 城 市 规 划 区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设 置 审 批 及 其 管 理 执 法工 作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户 外 广 告 内 容 的 审 查 登 记 和 监 督管 理 工 作 ;市 规 划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规 划 的 评 审 审批 和 规 划 实 施 监 督 工 作 ;市 城 建

6、 投 资 公 司 负 责 利 用 公 用 设 施 形 成的 户 外 广 告 资 源 的 经 营 、开 发 工 作 。三 区 政 府 、建 设 、公 安 、财 政 、交 通 、气 象 、消 防 、物 价 等 行政 管 理 部 门 按 各 自 职 责 ,协 同 做 好 户 外 广 告 的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章 广 告 规 划第六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特点,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安全牢固、式样美观,做到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彰显城市文明,弘扬企业文化,不影响市民生产生活,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和消防安全。3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

7、划分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一)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1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原则、类型及通用技术标准;2分区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控制要求;3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要求;4、户外公益广告应当纳入户外广告同步规划;5需要纳入户外广告总体规划编制的其他内容和要求。(二)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对其材质、色彩、亮化及周边景观提出指导性意见。(三)城市其他道路、地段、重要区域和标志性建筑物,可根据需要可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

8、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三区政府、建设、公安、交通、消防、房管、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第 十 条 禁止在以下区域和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一 )国 家 机 关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休 闲 公 园 和 名 胜 风 景 景 区 的建 筑 控 制 地 带 ;(二 )市 中 心 广 场 、商 业 广 场 和 城 区 主 次 干 道 的 街 头 绿 地 、人行 道 和 公 共 绿 化 带 内 设 置 大 型 落 地 式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4(三 )依 附 学 校 教 学 区

9、 、居 民 区 和 住 宅 区 二 楼 以 上 建 筑 物 、构筑 物 立 面 和 玻 璃 墙 面 (不 含 大 型 商 场 墙 面 预 留 广 告 位 )设 置 墙 体广 告 ;(四 )利 用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交 通 标 志 、人 行 天 桥 、城 市 标 志 性 建(构 )筑 物 、路 灯 灯 杆 、电 杆 、变 压 器 、配 电 箱 等 各 类 公 用 设 施 设置 户 外 广 告 ;(五 )占 用 人 行 盲 道 、残 疾 人 专 用 通 道 和 消 防 通 道 等 ;(六 )影响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周边街景不协调,妨碍市民的生产生活和有损

10、城市市容的;(七 )利用危险房屋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公用设施设置广告;(八)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禁 止 设 置 广 告 的 其 它 区 域 。第十一条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免费供公众查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进行。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随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并及时予以公布。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市 规 划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设置审批5第十四条

11、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 政 府 主 导 、遵循规划、简化程序、统一受理和集中审批” 的原则。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受理、勘查和提出初审意见;市政府定期召集城管、规划、工商和城投的分管领导组成户外广告审查委员会,涉 及 其 它 单 位 或 部 门 职 能 职 责 需 进 行 审 查 的 事 项 ,由 市 城 市 管理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通 知 相 关 部 门 参 与 会 审 。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擅自审批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临时广告设施和门店招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市城市管理行执法部门的同意,办理户外临时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12、第 十 六 条 申 请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应 按 下 列 程 序 。(一 )申 请 人 向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政务中心窗口提 交户 外 广 告 设 置 申 请 书 及 相 关 资 料 ,填 写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申 请 受 理表 。(二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在 接 到 申 请 资 料 之 日 起 7 个工 作 日 内 完 成 资 料 审 查 ,现 场 勘 察 和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大 型 户 外 广告 设 施 统 一 报 送 市 户外广告审查委员会审 批 。(三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依 照 审 批 意 见 ,对 符

13、合 设 置要 求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依 法 颁 发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许 可 证 件 ;不 符 合 设置 要 求 的 不 予 许 可 ,同 时 向 申 请 人 书 面 说 明 原 因 。(四 )经 批 准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申 请 人 应 当 按 照 户 外 广 告设 置 审 批 相 关 要 求 、技 术 规 范 和 安 全 措 施 ,在 取 得 设 置 许 可 45日 内 完 成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设 置 。在 90 天内未完成设置,又未变更设置许可证件的,其批准文件自行失效。(五 )大 型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应 在 竣 工 30 日 内 由

14、申 请 人 组 织 设 计 、6施 工 和 工 程 监 理 等 有 关 单 位 对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并 在 竣工 验 收 合 格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施 工 监 理 报 告 和 竣 工 验 收 的资 料 报 送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七 条 申 请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应 当 向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执 法 部 门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和 资 料 :(一 )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申 请 书 (包 括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数 量 、位置 、形 式 、规 格 、材 质 、造 型

15、 和 安 全 措 施 的 说 明 );(二 )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申 请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法 人 身 份 证 或 组 织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三) 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四) 户外广告设施白天和夜晚的美化亮化实景效果图;(五)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 (六 )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第 十 八 条 禁 止 设 置 下 列 形 式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一 )各 类 杆 线 广 告 (含 路 灯 灯 杆 、灯 塔 和 电 力 电 信 杆 等 );(二 )彩 旗 、道 旗 广 告 ;(三 )布 幅 、横 幅 和 充 气 类 拱 门 、

16、立 柱 广 告 ;(四 )用 低 劣 材 料 制 作 的 简 易 广 告 ;(五 )在 城 市 道 路 上 设 置 的 固 定 跨 街 广 告 ;(六 )临 街 建 筑 物 窗 户 、阳 台 、墙 面 吊 挂 和 张 帖 的 各 类 广 告 ;(七 )在 公 共 张 贴 栏 外 设 置 或 者 张 贴 的 纸 质 印 刷 品 、不干胶贴纸和宣传彩页。(八 )在 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社区庭院、集贸市场和单位楼道可视范围内书写、刻画、绘制和印刷各类非法小广告。(九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设 置 的 其 它 形 式 的 广 告 。第十九条 门店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和要求。7(一)门

17、 店 招 牌 广 告 应 设 置 规 范 ,不 应 多 层 设 置 ,宜 在 一 层 门 檐以 上 、二 层 窗 檐 以 下 设 置 ,同 一 建 筑 物 一 楼 门 店 招 牌 的 高 度 、大 小 应协 调 有 序 ,不 超 过 二 层 窗 檐 ,不 遮 盖 建 筑 物 的 玻 璃 幕 墙 和 窗 户 ,其 宽度 不 得 超 出 建 筑 物 两 侧 墙 面 ,与 建 筑 立 面 平 行 。(二 )门 店 招 牌 广 告 牌匾应符合一店一牌、上下一条线、突出一个面,白天美化,晚上亮化。其体积、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三) 多个单

18、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由该场所所有者(或管理者)在该建筑物入口统一规划和设计制作楼层导示牌。(四)门店招牌应使用新型环保的硬质材料,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制作,广告版面应该设计新颖、造型别致、文字规范,色彩协调,具有时代气息,体现地方特色。(五)严禁使用广告喷绘布、丝制横幅和广告涂料等在建(构)筑物门楣上直接设置、悬挂、粘贴和涂画。第二十条 市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部 门 应 统一指导街 道 办 事 处 和社 区 选择适当位置 设置公共广告张贴栏。第 二 十 一 条 户 外 广 告 (不 包 括 高 立 柱 广 告 和 三 面 翻 广 告 )设 置 期 限 为 3

19、 年 ,高 立 柱 和 三 面 翻 广 告 设 置 期 限 为 5 年 。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设置期限。第 二 十 二 条 经 批 准 设 置 期满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如需延期使用,必须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户外广告设置延期申请,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8审批要求的,依法办理延期许可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期;未取得延期许可或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许可到期后自行失效,广告设施由广告业主在设置许可到期后 10 日内自行组织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三条 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

20、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庆典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活动组织举办单位或户外广告设置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单位(或设置人)按批准的地点、期限和要求进行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 3 日,遇大型活动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10 日,期满后 1 日内必须自行拆除。第 四 章 收 入 管 理第 二 十 四 条 在 市 城市规 划 区 范 围 内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由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按 规 定 收 取 城 市 户 外 广 告 资 源 有 偿 使用 费 。利 用 公 共 场 地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21、 ,其设置使用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公 司 制定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组织实施。第 二 十五条 户 外 广 告 资 源 收 入 一 律 使 用 湖 南 非 税 收 入 票 据 ,所 得 收 入 全 额 缴 入 市 财 政 非 税 收 入 汇 缴 结 算 帐 户 ,实 行 收 支 两条 线 管 理 。第 二 十六条 经 批 准 发 布 的 公 益 广 告 ,在 公 益 广 告 期 间 免 收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第 二 十 七 条 城 市 户 外 广 告 资源有偿使用费缓减免,必须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22、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9第 二 十 八 条 城 市 户 外 广 告 收 入 实 行 预 算 管 理 ,统 筹 安 排 ,主 要 用 于 编 制 广 告 规 划 、广 告 整 治 拆 除 、“牛皮癣”清洗、广告设施拆 除 补 偿 、门 店 招 牌 提 质 改 造 奖 补 、公 益 广 告 设 施 制 作 维 护 、城市 景 观 设 施 投 入 和 其 他 用 于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管 理 的 工 作 经 费 。第 五 章 广 告 管 理第 二 十 九 条 户 外 广 告 内 容 应 当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法 的 要 求 ,使 用 语 言 文 字

23、、汉 语 拼 音 、计 量 单 位 等 应 当 规 范 ,画面 清 晰 美 观 ,内 容 健 康 文 雅 。发 布 广 告 ,应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审 核 登 记 ,未 经 登 记 ,不 得 发 布 户 外 广 告 。第 三 十 条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广告设施,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发布户外广告登记;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第 三 十 一 条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应 当 安 全 牢 固 、整 洁 美 观 、符 合相 应 的 国 家 技 术 质 量 标 准

24、,并 满 足 城 市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技 术 规 范要 求 ;经 批 准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应 当 按 照 许 可 的 位 置 、内 容 、期 限 、规 格 和 设 计 方 案 实 施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确 需 变更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设 置 人 应 当 在 变 更 前 7 日 内 办 齐 变 更 手 续 。第 三 十 二 条 经 批 准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所 有 者 或 管 理 者 应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一 )保 持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整 洁 、完 好 ,并 及 时 维 护 ;(二 )保

25、 证 照 明 设 施 的 正 常 运 行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按 时 开 启 照 明设 施 ;10(三 )定 期 对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及 时 排 除 安 全 隐 患 ,隐 患 排 除 期 间 必 须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现 场 有 专 人 值 守 ,遇 恶 劣 气 候应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四 )对 金 属 结 构 为 主 体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每 年 必 须 进 行 安 全 检测 和 维 修 。安 全 检 测 不 合 格 的 ,设 置 人 应 当 及 时 整 改 ,达 不 到 安全 设 置 要 求 的

26、一 律 拆 除 。(五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它 责 任 。第 三 十 三 条 公 益 广 告 的 发 布 按 如 下 规 定 办 理 。(一 )市 委 市 政 府 有 明 确 文 件 要 求 需 要 发 布 公 益 广 告 的 ,由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统 一 安 排 。政 府 各 级 部 门 组 织 的 公 益活 动 ,由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统 一 调 节 ,其 它 单 位 和 个 人 不得 以 公 益 宣 传 的 名 义 擅 自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二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政 府 部 门 以 公

27、 益 广 告 名 义 已 开 发 建 设 的公 益 广 告 设 施 ,必 须 全 部 安 排 公 益 广 告 宣 传 ;设 置 期 限 满 4 年 ,且 符 合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规 划 要 求 的 ,政 府 无 偿 收 回 产 权 作 为 政 府公 益 广 告 的 固 定 发 布 点 ,由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不 符 合 广 告 设 置 规 划 要 求 的 一 律 依 法 拆 除 。(三 )公 益 广 告 发 布 的 时 间 、地 点 、内 容 由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法 部 门 统 筹 安 排 ,严 格 把 关 ,公 益 广 告 设 置 发 布 所 需 的 经 费 由 公益 广 告 发 布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四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人 都 有 发 布 公 益 广 告 的 义 务 ,户 外 广 告设 施 每 年 应 当 安 排 不 少 于 10%的 广 告 版 面 或 广 告 发 布 时 间 用 于发 布 公 益 广 告 。根 据 公 益 广 告 活 动 要 求 须 征 用 广 告 位 时 ,其 广 告经 营 业 主 必 须 无 偿 予 以 配 合 ,具体的发布数量及时间根据政府要求确定。(五)对无法及时履行公益广告宣传义务的广告业主,可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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