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建设导则(试行)2018 年 5 月前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精细化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推进架空线入地整治工作,逐步消除“黑色污染” ,并提升本市信息基础设施的能级水平,从而提高城市的信息化、智慧化水平,特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规划;5.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设计;6.施工验收;7.工程监理。本导则为试行版本,针对本市架空线入地及合杆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中所涉及的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本导则由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和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发布,试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
2、时告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地址:世博村路 300 号 5 号楼;邮政编码:200125) 。主编单位: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刘健 夏渊 贾明 许江 冯智伟目次1.总则 .32.术语 .43.基本规定 .54.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路由规划 .74.1 一般规定 .74.2 架空线缆入地路由规划 .84.3 地下信息通信管道规划 .85.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设计 .115.1 一般规定 .115.2 信息通信光缆 .115.3 光配纤设施 .125.4 地下管线 .136.施工验收 .156.1 一般规定 .156.2 信息通信管道 .166.3 信息通信线缆敷设及割接 .
3、176.4 架空线路拆除 .187.工程监理 .207.1 一般规定 .207.2 施工准备阶段 .217.3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 .21附录 A 光缆标识牌要求 .23附录 B 缆线型管廊方案 .24本文件用词说明 .25相关规范文件 .26条文说明 .271.总则 .263.基本规定 .274.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路由规划 .295.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设计 .316.施工验收 .321.总则1.0.1 为推进本市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作,逐步消除“黑色污染” ,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提升信息基础设施服务能级,加强共建共享,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而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市政道路信息
4、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监理。1.0.3 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应合理利用现有资源,节约城市空间资源、土地资源和材料消耗,重视城市景观的保护。1.0.4 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应结合成片区域开发、城市道路的新改扩和大修工程同步实施,整治范围涉及的住宅小区宜结合美丽家园等建设同步实施施小区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1.0.5 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过程中,应充分统筹考虑多方需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共建、资源共享,满足政府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求。1.0.6 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过程中应充分保证现网安全,最大限度降低对在用业务的影响程度。1.0.7市政道路信息通
5、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除应符合本文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42.术语2.0.1 信息通信架空线信息通信架空线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上空,用来进行信息通信传输的线缆,包括光缆、同轴电缆、通信电缆等。2.0.2牵头建设单位超过一家权属单位同期建设时,由参与建设的权属单位自行推选的负责统筹协调的权属单位。2.0.3信息通信管道本导则中又称为信息通信主线管道,系由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管位,供各电信业务经营者、信息通信使用单位敷设光、电缆的地下通信管道。2.0.4过路架空线缆通过该路段时没有分支,没有设置任何分线设施的信息通信架空线缆。2.0.5 缆线型综合管廊采用浅埋沟道或集中排管
6、方式建设,浅埋沟道设有可开启盖板、集中排管设有工作井供管线出入和便于管线敷设,但其内部空间不能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53.基本规定3.0.1 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的建设分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信息通信管道由上海市信息管线公司负责,综合杆配套管道由合杆建设单位负责;2 新建光缆及线缆割接由各线缆权属单位负责;3 新设置的光缆交接箱由牵头建设单位负责;4 信息通信架空线路的拆除由线缆权属单位和信息通信杆路权属单位负责。3.0.2 架空线入地整治范围按下列规定:1 重点区域架空线入地应成片整治;2 重要路段架空线整治范围除该道路本身还应包括与之交叉的道路,范围宜根
7、据相关道路的管道及架空杆路条件自路口向相关交叉道路延伸 30m-60m 范围;3 与整治路段架空线路由关联度高的其他道路架空线应同步实施入地。3.0.3 纳入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范围的架空线应包括以下几类:1 为国防和国家安全需要由相关军事或保密单位自建自用的信息通信线缆;2 根据需要由公安、教育、卫生等各级政府部门等自建自用的信息通信线缆;63 具有基础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资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的信息通信线缆;4 具有广电业务经营资质的广电企业建设的信息通信线缆。3.0.4 承担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国家或行业颁发的相应资质。3.0.5 信息通信架空线入
8、地整治应面向城市信息化、智慧化发展需要,面向架空线权属单位的中远期网络发展及业务需求,通过整治提升城市信息基础设施服务能级。3.0.6 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应因地制宜采取综合管廊或通信管道的方式建设,管线综合规划方案由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编制。3.0.7 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过程中,有条件的线缆应优化、合并后入地。3.0.8 有条件时,新建光缆交接箱应整合多家运营商需求合并设置,经论证不具备合箱条件的可独立设置。3.0.9 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工程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及新工艺,并合理控制工程造价。3.0.10 整治过程中应同步拆除废弃的线缆、配线设施和架空杆路,并按相关规定由各区
9、政府负责完成对施工中破坏的路面、绿化和其他公共设施的修复。74.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路由规划4.1 一般规定4.1.1 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分区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及权属单位网络建设、业务发展需求,在充分调研现状的基础上编制。4.1.2 规划应本着“因地制宜、以线带面、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的原则,规划方案应具有前瞻性。4.1.3 架空线入地应优先利用已有管孔资源入地,现有管孔资源在不影响权属单位网络发展的前提下应开放共享。4.1.4 相关路段无管道资源或已有管孔资源不足且有条件新建或扩容管道时,应新建或扩容信息通信管道,管孔容量应为今后各类需求接入以及技术和网络的发展合理预留
10、余量。4.1.5 地下空间不足且无条件新建地下管线设施时应充分利用现有地下管线冗余管孔,通过线路方案优化、腾缆并孔等多种技术手段实现架空线入地。4.1.6 除为国防和国家安全需要建设的铜缆专线以及有线电视网以外,其他信息通信架空电缆本着“光进铜退”的原则不再入地,相关业务应割接至光网承载。84.2 架空线缆入地路由规划4.2.1 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整治应根据本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要路段以及各区划定的道路范围进行现有信息通信管孔资源、架空线路、配线设施的排摸。4.2.2 信息通信管孔资源排摸内容应包含权属单位、管材规格、管孔容量总、冗余管孔数等信息。4.2.3 信息通信架空线路排摸内容应包含权属
11、单位、路由、杆高、架空及落地配线设施、线缆容量等信息。4.2.4 排摸时发现有权属不明的架空线缆、架空杆路的,应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4.2.5 信息通信架空线入地路由规划应按以下要求进行:1 现有信息通信冗余管孔数满足本次架空线入地及远期信息通信发展需求时,利用冗余管孔直接入地;2 冗余管孔数不能满足本次架空线入地及远期信息通信发展需求,且道路具备管道扩容条件的,应在原路由扩建管道后仍按原路由入地;3 本路段权属单位冗余管孔数少于 2 孔且周边道路冗余管孔资源较为丰富的路段,过路架空线缆应首选迂回路由入地。4.3 地下信息通信管道规划4.3.1新建信息通信管道管位应由相关市政规划部门确定,有条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