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英国劳氏船级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俊荣、杜民、黄刚、左柯庆、闫啸、刘景凯、卢世红、吴庆善、李六有、王智晓、于洪金、徐刚、宋立崧、贺荣芳。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和油气管道储运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和油气管道储运;不适用于城市燃气、成品油、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和压缩天然气(CNG)的储运。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2002年6月29日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