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一)应保尽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二)公开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三)动态管理。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四)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