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食品 稻鱼共作技术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有机食品水稻生产的转换期、平行生产、缓冲带、产地环境、育苗、本田耕整及附属工程、本田管理、收获和质量追溯体系要求;以及鲤鱼、鲫鱼等鱼类在稻田中养殖的转换期、水质、放养、投饲、捕捞及质量追溯体系要求。本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有机食品水稻的生产,以及鲤鱼、鲫鱼等鱼类在稻田中的苗种培育和成鱼养殖。2 术语2.1 有机食品遵照特定的农业生产原则,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所生产、加工、销售的供人类消费、食用的产品。2.2 转换期从按照本标准开始管理至生产单元和产品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段。2.3 平行生产在同一生产单元中,同时生产相同或难以区分的有机、有机转换或常规产品的情况。2.4 缓冲带在有机和常规地块之间有目的设置的、可明确界定的用来限制和阻挡临近田块的禁用物质漂移的过渡区域。3 转换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