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规程(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提高办学水平,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中小学,包括本市范围内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本规程所称的家长委员会,是指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群众性、公益性自治组织。第三条 中小学应当按照规定要求,组织设立家长委员会,指导家长委员会工作,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建设。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家长委员会可以分为校级、年级和班级等不同层级,并相应确定“某某学校家长委员会”、 “某某学校某某年级家长委员会”或“某某学校某某年级某某班级家长委员会”的名称。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制度的建设,应当按照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加强学校与家庭的沟通与合作,有利于完善学校治理结构,有利于优化育人环境,有利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