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钦州市区 2016 年初中招生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及关于做好 2016 年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16 17 号)精神,结合当前钦州市区初中办学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招生对象为确保市区初中学校办学的规范化和管理安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水平,2016 年市区初中招生对象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一)市区小学毕业生。凡 2016 年市区小学毕业生(含非常住户口人员子女)均列为招收对象,除自愿报读民办学校外,不论户口性质,一律安排就读公办初中学校。(二)进城人员市外小学毕业的随
2、迁子女(下称随迁子女)。1由市区外调入市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国有和其它所有制大型企业工作的管理型、技术型人员随迁子女。2016 年 6 月 8 日(2016 年市区初中招生报名截止日期,下同)前调入的,其随迁子女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2016 年 6 月9 日(含)后调入的,其随迁子女愿意服从招生调配的,可列入公办学校招收对象,不服从招生调配的列为民办学校招收对象。军人转业、部队干部调动不受调入时间限制,其随迁子女由公办学校招收安排就读。2. 进城经商办企业人员随迁子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区外进钦州市区经商办企业人员,其随迁子女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1)取得工商营业许可、企业法人和税务登
3、记证照,依法纳税;(2)至 2016 年 6 月 8 日,持证经营、生产时间满一年;(3)在钦州市区现居住地所在公安部门办理了居住登记;(4)具有相对稳定住所。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列为民办学校招收对象。3不在市区小学毕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1)符合下列条件的进钦州市区工商企业、服务机构务工的人员,其随迁子女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所务工的单位、机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生产;履行劳动部门的务工管理规定,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至2016 年 6 月 8 日前在同一或不同用工单位、机构连续务工满 2 年以上;具备对其随迁子女进行监护的条件,具有相对稳定的住所, 在钦州市区现居住地所在
4、公安部门办理了居住登记。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其随迁子女原则上不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列为民办学校招收对象。(2)无固定务工单位(机构),在钦州市区从事自由职业、打零工、小买卖等相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备下列条件的,在公办学校具备招收学位时,其随迁子女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守法从业;在市区有相对稳定的住所;在公安部门办理了居住证,持证连续居住时间至 2016 年 6 月 8日满 3 年以上;具备确保其随迁子女居住与生活安全及实行监护的能力,服从招生调配。公办学校无接收学位或进城务工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其随迁子女不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列为民办学校招收对象。(3)在非法单位、机构从业,在非法用
5、工单位、机构务工人员,或从事非法行业、活动人员,其随迁子女不列为市区学校招收对象。4购房人员随迁子女。在市区购房居住,购房者及其子女户口已迁入市区的,其随迁子女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户口未迁入市区的,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相应情形确定。以上四种情形人员随迁的小学毕业生为非子女,构成法定监护关系的(包括指定监护关系、选定监护关系、因上行法定序位监护人不存在或不具备监护能力等,下同),按随迁子女相应情形列入公办学校招收对象;不构成法定监护关系的,原则上只列入民办学校招收对象。(三)特殊情况需进市区就读初中的市区外小学毕业生。因家庭变故或父母无抚养监护能力等特殊情况的市区外小学毕业生,户口迁入或投靠
6、市区亲属生活,与落户或所投靠的亲属形成法定监护关系的,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不符合上述条件投靠亲属的,原则上不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四)需回市区就读的市区户口市外小学毕业生。市区户口市外小学毕业,其户口属出生落户或随父母迁移的,一律列入公办学校招收对象;仅学生本人户口迁入亲属或其他户主的,非因家庭变故或父母无抚养监护能力等特殊情况,迁入时间至 2016 年 6 月 8 日不满 3 年的,原则上列为民办学校招收对象,满 3 年的,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五)其他情形小学毕业生需就读市区初中的,原则上列为民办学校招收对象。其中包括在市区购房、租房居住户口未迁入市区,父母不在“进城人员” 所列情形
7、的市区外小学 毕业生等。民办学校招生对象不受上述限制,只要在生源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均可招收。二、招生计划与生源范围(一)招生计划的制定1公办初中学校招生计划,主要根据市区初中办学资源配置及 2016 年小学毕业生情况,以确保市区小学毕业生按学区入学和努力满足符合条件的非市区小学毕业生就读需要为前提而制定。2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根据招生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需要通过申报审批确定。3.钦州高新区实验学校体育生面向全市招生。(二)生源范围的划定及学区划分1. 公办学校主要按学区招收市区小学毕业生,其中市一中、市二中限招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市一中学区内非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集中安排到市五中、市六中就读, 市二中
8、学区内非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集中安排到市七中、市八中就读。 2.民办学校不划定具体的学区,主要招收市区小学毕业生,市外国语学校以服务本市小学毕业生为主,优先满足本市学生就读要求。(三)各学校具体招生计划与生源范围(见钦州市区 2016年初中招生计划表(四)学区划分根据市区中学办学功能调整情况划定公办各初中招生学校的招生区域(具体见钦州市区 2016 年初中学区划分方案)三、报名(一)报名方式与办法1. 市区小学毕业生(不分户口性质)由学生所在小学组织报名。市区外小学毕业生(在市区外就读的市区户口小学毕业生、进城人员市外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特殊情况需进市区就读初中的市区外小学毕业生),直接到市中学
9、招生办公室(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下称市中招办)报名。2报名材料。(1)市区常住户口市区小学毕业生按“一表三证” 的要求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表。报名时填写钦州市区 2016 年初中招生报名表(一式一份,贴近期一吋免冠相片一张)。三证:户口证明材料、居住地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户口证明材料:户口本中户主与学生本人登记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验证后当场退还,下同)。若户主为非学生父母的,学生及其父母在同一户主下,除提供户口本中户主与学生本人登记页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交学生父母户口登记页复印件;学生父母与学生不在同一登记户主下,另立户口登记的,除提供户口本中户主与学生本人登记页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交
10、学生父母户口本原件及户口登记页复印件。居住地证明:即由居住单位、小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住地所在居委会出具的居住地址证明(必须包括学生具体居住地址、居现址起始时间、学生同住人员是父母还是其他有监护责任的关系人、所住房屋是产权房或租住房、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认为需要说明与居住情况有关的其他特殊情况,下同)。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学生本人户口登记户主为父母或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户口登记在同一户主下,与父母同住或与父母一起与户主同住,学生所居为父母或户主在市区产权房,提供房产证原件与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明(有产权居住但未取得房产证,由房屋所在地居委会或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出具,属购房的,同时附购房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学
11、生所居为父母或户主租住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生父母或户主在市区无产权住房证明或有产权房但不入住证明(由房产所在地辖区居委会或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出具)。学生及其父母户口登记在同一户主下或学生本人与其父母不在同一登记户口,仅学生与户主同住,学生父母另有居住的,还需提供父母居住地证明及相应住房情况证明。不与户主而与父母居住的,除提供父母居住地证明及相应住房材料外,还需提供户主的居住地证明。学生本人不在户口登记户主或父母居住处居住借住其他居所的,提供借住地证明、户口登记户主或父母居住地证明及相应住房情况证明材料。(2)非市区常住户口市区小学毕业生及市外小学毕业生,报名时按“ 一表五证
12、 ”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表。报名时填写钦州市区 2016 年初中招生报名表(一式一份,贴近期一吋免冠相片一张)。五证:居住证、居住地证明、住房证明、父母务工证明、学生小学毕业证明。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居住地证明(居住单位、小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住地所在居委会出具,学生父母无固定务工单位,近三年不在现址持续居住的,需提供现址居住前的居住地址证明,以证明至2016 年 6 月 8 日在钦州城区连续居住满 3 年)。住房情况证明。学生父母在市区拥有产权住房的,出具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租房居住的,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父母进城务工证明。学生父母由市区外调入市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国有和其它所有制大型企业工
13、作的管理型、技术型人员,提交单位工作证明。学生父母属进钦州市区经商办企业人员,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 2016 年 14 月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学生父母属进城劳动务工人员的,提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城劳动务工证明(由劳动部门或务工单位出具),连续务工 2 年以上证明(由劳动部门认可且备案的劳动合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资表册复印件)。 学生父母无固定务工单位的,提供在钦州市区从业的自述材料。学生小学毕业证明(或综合素质报告册)。(3)法定监护人为非父母的监护人证明。凡列入市区公办学校招生对象的市区小学毕业生和进城人员随迁的小学毕业生其监护人为非父母的,同时提交具有法律
14、效力的监护人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3. 民办学校招生报名由招生学校组织。市区小学毕业生报读民办学校的,除在毕业学校报名外,还须到选择报读的民办学校报名。4. 钦州高新区实验学校体育生招生报名工作由市体校组织实施。(二)报名时间公办招生学校报名时间,市区小学毕业生从 6 月 4 日开始,6 月 8 日结束;市区外小学毕业生从 6 月 4 日开始,6 月20 日结束(市区小学毕业生由学生所在小学组织报名,市区外小学毕业生直接到市中招办报名)。民办招生学校报名时间从 6 月 9 日开始,6 月 30 日结束,各招生学校可在此规定时间内确定集中报名时间。(三)学生报名材料的整理与上报1报名材
15、料的整理。市区小学按以下要求整理学生报名材料。 (1)按学生户口性质,先常住户口、后非常住户口,编制钦州市区 2016 年初中招生报名汇总表(同式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本各 1 份)。(2)将已填写完成的学生个人钦州市区 2016 年初中招生报名表和所提交的户口本复印件、居住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务工证明等相应材料装订成套,按汇总表所列顺序标上序号打包。2报名材料的上送。市区各小学于 6 月 10 日前将汇总表纸质文本和打包好的学生报名材料专人报送市中招办,同时将汇总表另用邮件形式发送至市中招办邮箱:。民办招生学校学生报名材料无需上送,由学校自行管理。四、招收原则与办法公办学校招收原则与办法(一)招生原
16、则公办学校按免试入学的规定,遵循市区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优先安排,统筹兼顾非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的原则,招收列入公办学校招收对象范围的小学毕业生。1. 凡列入公办学校招收对象范围的小学毕业生一律由公办学校招收。其中有就读民办学校意愿的,经公办学校招收后,可另行报读民办学校。2. 市区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根据学生本人户口与户主的关系和居住地址具体情况,按居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3. 非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按居住地址所在学区就近安排和相邻学区调剂安排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就读生源不分户口性质的招生学校。(二)公办学校招收办法。市区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根据户口和住地情况按学区就近安排就读。1.户口与户主(1
17、)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同户口,户主为父母,按父母居住地所在学区安排就读。(2)学生本人及其父母同户口,但户主为其他亲属,本人及其父母与户主同址居住的,按户主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学生本人及其父母不与户主同址居住的,按父母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若父母因工作原因不固定性异址另住,常住地仍为户主住地的,按户主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有的学生户口户主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经核实确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居住并实际对该学生履行生活起居等管理责任的,原则上可按户主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2.住地。根据户口与户主确定情形,按学生父母或户主实际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1)唯一住地住址。实际住地住址与户口登记住地住址相一致或不一致但住地住址(住房)为唯一的,按现实际居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因自建、新购房移住新居未办理户口住址变更的,按新居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2)多住地住址和住地住址变更。有的学生家庭(户主)在市区拥有多处住所的,按常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无法确定常住地址的,按生活设施较齐备的住房所在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