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学 校 科 级 干 部 的 选 拔 任 用 和 管 理 工作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中 国 石油 大 学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和 其 他 干 部 政 策 规 定 ,结 合学 校 干 部 管 理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学 校 党 委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党 委 组 织 部 和 二 级 单位 党 委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履 行 选 拔 任 用 和 教 育 管 理 科 级
2、 干 部 的职 责 。校 机 关 职 能 部 门 以 及 无 科 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的 二 级 单 位 所 辖的 科 级 干 部 ,其 选 拔 任 用 由 党 委 组 织 部 具 体 负 责 ;经 学 校 党 委 授权 的 具 有 科 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的 二 级 单 位 党 委 可 根 据 学 校 确 定 的机 构 和 职 数 ,相 对 独 立 地 开 展 选 拔 配 备 科 级 干 部 工 作 。第 二 章 选 拔 任 用 的 资 格 条 件第 三 条 选 拔 任 用 科 级 干 部 除 应 符 合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干 部 选拔 任 用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3、所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资格 :(一 )提 任 副 科 级 职 务 的 ,一 般 应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本 科 毕 业 的 应 具 有 3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历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的 应 具有 2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历 ,博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的 应 具 有 1 年 以 上 工 作 经历 ;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40 周 岁 。(二 )提 任 正 科 级 职 务 的 ,一 般 要 在 副 科 级 岗 位 上 工 作 3 年 以上 ;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45 周 岁 。2(三 )
4、提 任 的 科 级 干 部 ,必 须 身 体 健 康 ,且 经 过 一 定 的 岗 位 培训 。因 故 提 任 前 未 培 训 的 ,提 任 后 须 补 上 。专 职 党 政 管 理 干 部 初次 提 任 科 级 职 务 的 ,应 通 过 学 校 组 织 的 “初 任 科 级 干 部 能 力 测 试 ”,但 已 具 备 副 高 以 上 职 称 人 员 除 外 。(四 )提 拔 担 任 科 级 团 干 部 ,还 须 符 合 团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凡在任职中参加扶贫、支教、挂职锻炼等工作,并经考察表现突出者,在选拔任用时可优先考虑。第 四 条 科 级 干 部 一 般 不 得 双 肩 挑 。
5、第 五 条 男 年 满 55 岁 、女 年 满 50 岁 的 科 级 干 部 ,一 般 不 再担 任 实 职 岗 位 ,保 留 相 应 级 别 。第 六 条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符 合 标 准 条 件 的 ,可 以 选 拔 任 用 到 科 级 管 理 岗 位 。第 三 章 选 拔 任 用 的 方 式 方 法第 七 条 根 据 干 部 岗 位 的 不 同 特 点 ,任 用 干 部 一 般 实 行 委任 制 、聘 任 制 、选 任 制 和 考 任 制 。第 八 条 教 学 院 部 的 学 生 辅 导 员 提 任 科 级 干 部 工 作 ,按 照党 委 组 织 部 研
6、 究 制 定 的 中 国 石 油 大 学 (华 东 )学 生 辅 导 员 任 职 考核 办 法 (试 行 )进 行 。第 九 条 产 业 单 位 的 科 级 干 部 调 整 配 备 工 作 ,按 照 中 石 大控 股 公 司 处 、科 两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免 业 务 规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实施 。第 四 章 选 拔 任 用 的 程 序 步 骤3第 十 条 提 名 考察及任免工作程序:(一)推 荐 提 名 。二 级 单 位 (部 门 )根 据 科 级 干 部 任 用 条 件 ,在规 定 的 干 部 职 数 限 额 内 ,在 民 主 推 荐 、民 主 测 评 的 基 础 上
7、,集 体研 究 提 出 科 级 干 部 考 察 对 象 建 议 人 选 。二 级 单 位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将 建 议 人 选 情 况 与 党 委 组 织部 沟 通 ,同 时 填 报 科 级 干 部 任 免 申 报 表 (见 附 件 一 )一 式 二 份 。(二 )审 核 批 复 。党 委 组 织 部 对 二 级 单 位 (部 门 )报 送 的 科 级干 部 任 免 申 报 表 等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并 予 以 批 复 。(三 )组 织 考 察 。按 照 科 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由 党 委 组 织 部 或 二级 单 位 党 委 认 真 履 行 民 主 推 荐
8、 、民 主 测 评 、个 别 谈 话 、民 意 调 查等 程 序 ,对 考 察 对 象 人 选 进 行 考 察 。考 察 结 束 后 ,形 成 干 部 考 察材 料 ,并 认 真 填 写 干 部 任 免 审 批 表 (参 见 附 件 二 、附 件 三 、附件 四 )。(四 )酝 酿 和 会 议 决 定 。选 拔 任 用 科 级 干 部 ,要 贯 彻 “集 体 领导 、民 主 集 中 、个 别 酝 酿 、会 议 决 定 ”的 原 则 ,对拟任人选要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进行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统一认识,集体研究提出任免建议。具有科级干部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其科级干部任免事项,须提交二级党委会研究
9、决定。讨论和表决干部议题的会议需有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才有效,拟任人选需有应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五 )任 前 公示。凡提拔任职的,在下发任免通知前,由党委组织部或者二级党委,按照科级干部管理权限,对拟任人4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3 至 5 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六 )行 文 任 免 。具 有 科级干部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其科级干部一般由各自党委行文任免,其他二级单位(部门)的科级干部一般由学校党委行文任免。企业科级干部人选的任免,由二级党委会研究提出推荐拟任人选,公示后由企业(公司)行文任免(聘任)。涉及企业党群科级干部的任
10、免,由二级党委行文。(七 )任 职 谈 话 。对 作 出 任 免 决 定 的 干 部 ,按 照 科 级 干 部 管理 权 限 ,分 别 由 党 委 组 织 部 或 二 级 党 委 指 定 专 人 进 行 谈 话 。(八 )材 料 的 备 案 和 归 档 。二级单位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后,应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送有关材料。报送材料包括:干部任免文件一式十份、 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干部考察材料各一式一份。所有材料均需加盖二级党委(公司)印章,并报送电子版材料一份。二级党委应建立干部任免档案,将干部民主推荐情况、科级干部任 免 申 报 表 、民主测评结果、二级党委会议讨论和表决记录以及报送党委组织部的干部
11、任免文件、 干 部 任 免审 批 表 和干部考察材料等材料整理归档,留存备查。第 十 一 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工作程序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第 五 章 教 育 与 管 理5第 十 二 条 科级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学校将科级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学校干部整体培训规划,结合岗位要求,通过在职自学、专题讲座、实践锻炼等方式适时进行培训,以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各二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科级干部培训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干部培训工作。科级干部每年参加教育培训应不少于 20 学时。第 十 三 条 科 级 干
12、部 岗 位 交 流 制 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在一个单位、部门或同一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组织管理能力的;因工作需要交流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提倡机关与基层、机关部门之间的科级干部交流轮岗。鼓励年轻干部到多个岗位进行锻炼。科级干部校内之间调动,由调入单位负责填写和签转科级干部校内岗位变动征询意见表(见附件五),在报请党委组织部同意后,按照科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任免手续,以保证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干部履历的连续性;科级干部转任其他工作,必须履行免职手续。第 十 四 条 科级干部谈话监督制度。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学校党委关于进一步完善
13、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意见的具体要求,对科级干6部开展经常性、不定期谈话。谈话中,要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不足,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和工作指导。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规定,对科级干部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第 十 五 条 科级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干部考核采用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民主测评、领导考评与单位互评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考核评价体系,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综合考核评价干部的履行职责情况。考核过程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考核评价结果要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被考核干部任职期间民主测评信任票不足
14、60%、经组织认定不称职的,应予以免职或解聘。第 六 章 纪 律 与 监 督第 十 六 条 各 二 级 单 位 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干部政策和有关纪律要求,并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第 十 七 条 要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监督检查。二 级 单 位 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背政策,违反纪律所作出的干部任免事项一律无效,由学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7理或者纪律处分。对问题严重的二级单位,视情况收回其科级干部管理权限。第 七 章 附 则第 十 八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涉及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 十 九 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附件一:科级干部任免申报表附件二:干部考察材料撰写要求附件三: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说明附件四: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式样附件五:科级干部校内岗位变动征询意见表党委组织部二 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