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 3702/ FW XF 00120132013 - 11-25 发布 2014 - 01-01 实施青岛市公安消防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青岛市质量技术监 前言本标准由青岛市公安消防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市公安消防局、青岛市技术监 技信息所、青岛市技术标准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青岛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员密集场所(包括“ 九小场所” 中人员密集场所) 使用和管理单位的术语和定 义、消防安全条件、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机构、消防制度规程、消防管理措施、防火巡查检查、消防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应急疏
2、散预案和演练、火灾事故处置、奖惩考核、消防档案的基本要求和措施。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范围内的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实施消防安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5907 消防基本 术语 第一部分GB/T 14107 消防基本 术语 第二部分GB 25201 建筑消防 设施的维护管理GB 50016 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高层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 50084 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GB 50098 人民防空工程 设计防
3、火规范GB 50116 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 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 设计防火规范GB 50720 建设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A 503 建筑消防 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703 住宿与生 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JGJ 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DB37/T1645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验收标准3.术语和定义GB/T 5907、GB/T 14107、GB 50045、GB 50084、GB 50098、 GB 50116、GB 50140、GB 50222、GB 50016、JGJ 48、GA 503、GA703、DB
4、37/T1645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 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3.2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3.3 公共娱乐场所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 厅 等歌舞娱乐场 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
5、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3.4 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单位指定的负责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3.5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主要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3.6 “九小场所”指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的小型餐饮、购物、住宿、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包括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额定就餐人数 100 人以下的小饭店,床位数 50 张以下的小旅馆,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
6、积 200 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 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 30 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 50 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500 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职工总人数 50 人以下或者设有 30 人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企业,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等。3.7 多产权、多家单位合用同一建筑物同一个建筑物有多个产权单位共同使用,或多个产权单位和
7、租赁单位共同使用,或有多个租赁单位共同使用该建筑物。3.8 消防疏散引导箱是指在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疏导员指引和协助其他人员疏散必须的器材设备箱,主要包括:荧光棒、移动式应急疏散指示牌、扩音器、防烟呼吸器、自发电式手电、反光背心、消防斧、口哨、毛巾、水等应急设备。3.9 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靠近建筑,供举高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的操作场地。3.10 专职消防队由专职灭火的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能够每日 24h 备勤的消防组织。3.11 志愿消防队由本场所从业人员组成,平时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
8、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消防队到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的消防组织。3.12 火灾隐患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3.13 重大火灾隐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4. 消防安全条件4.1 一般要求4.1.1 除面 积小于 300m2 的工程外,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的人员密集场所,依法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合格或备案,经验收合格或备案方可投入使用。4.1.2 除设在多层建筑首层的 200 m2 以内的小商店和小餐馆外,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应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9、,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方可开业使用。4.1.3 人员密集场所施工期间,应当严格执行 GB 50720 的规定,保障消防安全。4.1.4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及贴邻布置;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宜布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4.1.5 人员密集场所中已 设置的住宿场 所应满足 GA703 有关规定,但下列人员密集场所不应设置住宿场所:a)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b)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c)厂房和仓库;d)建筑面积大于 2500m2 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10、;e)地下建筑。4.1.6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 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4.1.7 设置在多产权、多家单位合用同一建筑物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的楼板和 2.0h 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时间对安全疏要求。4.1.8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人员密集场所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选用消防产品符合市场准入规定和消防安全质量要求;b)设置种类、数量、位置等符合消
11、防技术标准和规定;c)自动消防系统施工质量合格,并通过具有规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4.1.10 人员密集场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建筑的架空管线、广告牌、防盗网等障碍物。4.1.11 人员密集场所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视觉的连续性,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4.1.12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人员密集场所或其所在建筑,其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宜接入城市火灾报警网络监控中心。4.1.13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容易发生火灾部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4.
12、1.14 除国家 标准 规定外,建筑面积大于 500 m2 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宜在容易发生火灾部位按 GB50084 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15 除国家 标准 规定外,建筑面积大于 500 m2 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消防应急疏导箱,间距不宜大于 30m,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4.1.16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厨房内应按照每个灶头 1 具的标准,配备灭火毯;就餐人数大于 300 人或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人员密集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4.1.
13、17 学校、医院、超市、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 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_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 15s 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_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_设置推闩式外开门。4.1.18 建筑面积大于 10000 m2 的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电子寻更设备进行防火巡查。4.2 旅馆4.2.1 高层旅馆和床位数大于 50 个的多层旅馆的客房内应按照人数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旅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呼吸器等逃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