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韶关学院生活服务场所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生活服务场所的规范管理,更好地服务师生,营造守法、和谐的校园生活服务氛围,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外出租的所有租赁型生活服务场所。第三条 生活服务场所管理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活服务场所的经营项目、招租、合同签订、装修管理、费用收取及日常管理等。第四条 生活服务场所租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生活服务场所经营项目第五条 为更好地服务学校师生的生活,加强学校生活服务场所的规范管理,生活服务场所的经营项目(范围)由学校根据
2、校园后勤服务需求统一规划与确定。第三章 招租管理第六条 生活服务场所合同到期前 3 个月,根据整体规划,如需向社会进行招租的,由后勤处向学校招标与投标中心提出书面招租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生活服务场所方位、使用面积、经营项目(范围)等。第七条 生活服务场所招租前,由后勤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 2 -开展市场询价调查,合理确定各生活服务场所的租赁底价。第八条 生活服务场所招租工作由招标与投标中心负责,有关部门参与。对生活服务类场所实行公开招租,对专营性生活服务场所(如移动通信、电信、联通公司以及银行等)实行谈判招租。第九条 生活服务场所重新招租时,原承租户若无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
3、对该生活服务场所的优先承租权。第十条 生活服务场所租赁承租户一律不得将生活服务场所转租或超出范围经营。如有转租行为或超出范围经营的,学校有权立即终止生活服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户自负。第四章 主要合同条款及合同签订第十一条 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一)租赁生活服务场所的方位、使用面积及经营项目等。(二)租赁时间。租赁合同期限为 4 年(学校给予新承租户装修期 1 个月,装修期内免收场地使用费或租金;原承租户中标的,不享受此优惠) 。(三)收场地使用费或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水电费缴交标准。(四)违约责任条款及违约解决方式。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勤处拟定合同条款
4、,经学校合同审核程序审核后,由学校法人代表与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第五章 装修管理第十三条 装修期间:- 3 -(一)校本部生活服务场所的外观由学校统一进行设计施工,所需费用由承租户按设计面积分摊。(二)启明路、黄田坝校区生活服务场所的外观由承租户自行设计、施工。(三)承租户需对租赁生活服务场所进行室内装修及水电线路改造与铺设的,须向后勤处提出装修书面申请,并提交装修方案。装修方案经后勤处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四条 生活服务场所装修完工后,经后勤处验收合格方可开业。第六章 费用收取第十五条 竞标保证金:(一)生活服务场所公开招租时,参加竞标的承租户须向学校计划财务处缴交一定数额的竞标保证金。(二)
5、对未成交者,保证金在竞标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三)对成交者,竞标保证金在其缴齐合同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四)竞标成交后,若竞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缴纳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成交的权利,竞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十六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含门前“三包”保证金)按其中标生活服务场所月收场地使用费或租金的 3 倍计收(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合同签订时,承租户凭后勤处缴款通知,到计划财务处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凭计划财务处开具的票据签订合同。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或经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 4 -承租户违反
6、第十七、第十八、第二十一、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十七条 场地使用费或租金:收场地使用费或租金每年按 12 个月缴交,按半年一交的方式缴交。逾期不交者,每天按月收场地使用费或租金的百分之一计收违约金,并给予停电、停水处罚;若欠费超过 30 天(公历日) ,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追回承租户所欠费用及违约金,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户自负。第十八条 水电费:(一)生活服务场所装修和租赁期间,按实际用电、用水量计收。(二)电费按商业用电计费标准另加 0.2 元/度的损耗费计收;水费按商业用水计费标准计收。(三)承租户每月 8 日前到后勤处水电管理中心缴纳水电费。逾期不交的,
7、每天按所欠水电费的百分之一计收违约金,并给予停电、停水处罚;若欠费超过 30 天(公历日) ,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追回承租户所欠费用及违约金,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户自负。第七章 违约处理第十九条 生活服务场所租赁期间,学校需要终止合同的,须提前 1 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户,双方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户的货品自行处理,学校给予承租户免除 1 个月租金,其他不予任何赔偿。第二十条 生活服务场所租赁期间,承租户需要终止合同的(另有约定的除外) ,须提前 1 个月书面通知学校。承租户提前终止合同,撤场前必须向学校多缴 1 个月的违约租金,撤场时不- 5 -得损坏生活服务场所内外的一切装修及房屋设施
8、。第二十一条 除第十九、第二十条按规定的方式处理违约外,其他的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第八章 日常管理第二十二条 后勤处负责生活服务场所的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租赁场所开展守法经营、安全、卫生、商品质量、服务态度及设施等方面的检查监督。第二十三条 承租户可以接入“校园一卡通”系统,按学校“校园一卡通”的相关要求安装终端及缴纳管理费。第二十四条 校园生活服务场所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大塘主校区生活服务场所承租户需缴纳“门前三包”保证金。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如果检查“门前三包”不达标,第一次进行通报 ,并责令承租户限期整改;第二次起,学校安排整改,费用由承租户支付。多次不进行整改的,终止合同。第二十五条 生活服务场所门前卫生三包区域,在确保交通顺畅、安全可靠、卫生整洁的前提下,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可纳入经营范围。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韶关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14 日印发(电子发文,书面印 1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