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空运出口舱单填制规范及通关流程预配舱单入库分运单运抵报告舱单核注、核销-总运单运抵报告总运单放行装载舱单理货报告结关一一一 预配舱单数据入库预配舱单的舱单传输人包括:航空公司或其地面代理、货运代理、快件经营人(根据 2008 年 101 号公告的规定)。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 4 小时以前。舱单传输人按照办法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时限、数据格式向舱单系统传输预配舱单的主要数据、其他数
2、据。主要数据、其他数据可以同时传输;也可以先传输主要数据,再传输其他数据。舱单系统接收预配舱单数据后,需要进行系统逻辑校验、业务逻辑校验。通过系统逻辑校验、业务逻辑校验的,舱单系统接受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入库,生成物流监控表,并向舱单传输人反馈回执。超 过规定时限传输的,舱单系统将自动转人工审核。其他原因未通过系统逻辑校验、业务逻辑校验,舱单系统将直接退单,并反馈含有退单原因的回执。1、系统逻辑校验舱单传输人传输的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其他数据应符合海关2010 年第 70 号、第 77 号公告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等文件规定的。2、业务逻辑校验1) 预配舱单填制要求A. 预配
3、舱单 航次/ 航班号:填写出口货物预计装载出境航班的“航班号”+“/”+“航班起飞日期”(北京时间)。B. 发送方代 码(或舱单传输 人):填写在舱单 系统舱单通关管理企业备案管理中完成备案数据录入工作的舱单传输 人的“4 位关区代码”+“9 位组织机构代码”。如果未填写 舱单传输人的“4 位关区代码”+“9 位组织 机构代码” ,该预配舱单数据将被 舱单系统退单。 “9 位组织机构代码” 为全国唯一 编号。发送方代码 在一个海关 备案后,全国海关均可以使用。分公司备案登记后,也需要使用 总运单的这个代码进行舱单数据的传输。C. 运输工具离境地海关代码:可以填写航空器起 飞的航站的“3 位 I
4、ATA 航站代码” 、或填写“3 位 IATA 航站代 码+4 位海关关区代码”。如果填写 “3 位 IATA 航站代码+4 位海关关区代码”,舱单系统自动将该份预配舱单数据的主管海关确认为填写的 “4 位海关关区代码” 。如果只填写“3 位 IATA 航站代码”,未填写“4 位海关关区代码” ,舱单系统将根据参数设置中的“ 港口关区维护” 参数表,查找该“3 位 IATA航站代码”是否已 经维护 所属“ 关区代码”、 “主管海关”,如果已经维护所属“ 关区代 码” 、“主管海关”,则以该“关区代码” 、“主管海关”确定该份预配舱单数据的主管海关。如果参数表“港口关区 维护” 中未维护该“3位
5、 IATA 航站代 码” 所属的“关区代码” 、“主管海关 ”,舱单系统无法确定预配舱单的对应关区,将做退单处理。D. 承运人代 码:填写航空公司的 IATA 2 位代 码。E. 分运单 号:根据舱单 系统填制规范,舱单 系统中“ 分运单号”项, 应填写 “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F. 装货地代 码:填写出境 货物预计装载航空器启运的 “3 位IATA 航站代 码” 。G. 托运货 物总件数:填写出境提运 单上的 货物的件数。系统自动写入物流监控表的“ 实际总件数” 。H. 托运货 物总重量:填写提运 单上的货物的重量。系 统自动写入为物流监控表的“ 实际总 重量” 。I. 预配舱单
6、 “卸货地代 码”:填写航空器在境外卸货的“3 位IATA 航站代 码” 。J. 运输工具启运日期和时间:填写出境航空器起 飞的北京时间(14 位,包括: 4 位年、2 位月、 2 位日、2 位小 时 、2 位分钟、 2 位秒)。该预配舱单数据入库后,将直接写入物流监控表中的 “进出口时间” 。K. 货物海关状 态代码 :可以为空。或填写 001,普通 货物;002,国际转 运货物;003,过境货物;004,空箱;006 ,快件。L. 对于国 际转运货物,货物海关状态代码 必须填写“002 ,国际转运货物” ,且必 须填写“ 中转目的地代码” 。M. 承运人 货物分批到 /发货标识(分批标识)
7、:为非必填项,填写“0 ,不分批” ;“1,分批” 。N. 中转目的地代 码:填写 该总运单的最终 目的地航站的“3 位IATA 航站代 码” 。O. 预配舱单 中商品项 信息中的“ 托运货物序号(序号)”为必填项,且同一提运单项下不得重复。建议:空运业务仅 填写一项。P. 货物件数、货物毛重:填写该提运单本航班承运的件数、重量。Q. 货物简 要描述:填写 货物的品名,空运运 单上的商品名称(或描述)。2) 预配舱单审核A.货运代理、快件经营人直接制单的,应当向海关传输“ 总运单” 、“总运 单分运单” 模式的预配舱单数据。B.航空公司或其地面代理制单的,应当向海关传输非货运代理企业的“ 总运
8、单 ”模式的预 配舱单数据。C.如果舱单系统与运输工具动态系统实现联动,即:舱单系统中的参数设置系统设置开关表中的“是否 检查运输工具备案” 、“是否检查运输工具动态”均 设置为“ 检查”的,则预配舱单的“ 航次/ 航班号”必须在运输工具动态系统中进行航班备案、航班动态预报入库,否则,该预配舱单数据将被舱单系统退单。如果舱单系统与运输工具动态系统未实现联动,则预配舱单数据不检查该“航次/航班号”是否在运输工具动态系统中进行航班备案、航班动态预报入库。舱单系统中的参数设置系统设置开关表中的“是否检查运输工具备案” 、“是否检查运输工具动态”不进行 设置的,系统默认为“检查”。D.预配舱单数据中的
9、“货物装载运输工具时间” 与系统接收报文时间进行比对, “货物装载运输工具时间”晚于系统接收报文时间,且超过 4 个小时的,为“ 不超时”。否则, “货物装 载运输工具时间” 晚于系统接收报文时间,但不超过 4 个小时;或“货 物装载运输工具时间” 早于系统接收报文时间的,均为“超时”。E. 如果有相同提运单号的预配舱单数据在“待人工审核” 清单中,则新传输的预配舱单数据将被退单。F. 如果有相同提运单号的预配舱单数据已经入库,则新传输的预配舱单数据无“ 分批” 标 志的将被舱单系统退 单。 (空运出口预配舱单可以不进行分批操作)G.舱单传输人未备案或超出备案的传输范围,舱单系统将自动退单。H
10、.预配舱单自动审核通过的,舱单系统确认审核人为“9999”,报文接受时间为舱单系统报文接受时间。I. 转海关人工审核的,审核通过后,预配舱单数据入库,并生成物流监控表。 舱单系统确认海关操作人为“审 核人” ,海关审核通过时间为舱单系统报文接受时间。J. 如果运抵报告已经存在,则舱单系统自动比对根据运抵报告、件数、重量覆盖写入预配舱单物流监控表中的“ 托运货物总件数” 、“货物总毛重”,并将“运抵正常” 标志写入物理监控表、运抵报告中。K.提运单已经有理货报告的,则不允许提运单预配舱单其他数据的申报,舱单 系统将直接退单。3) 总运单、分运单入库逻辑A.根据舱单系统填制规范,舱单系统中“分运单
11、号” 项,应填写“总运单号”+“_”+“ 分运单 号” 。B.预配舱单总运单、分运单数据可以同时传输并入库,也可以先传输总运单, 总运单入库后,再传输分运单。总运单、分运单数据同时传输的,总 运单未通过审核被退单的,分运单数据也将被退单。C.分运单预配舱单的“航次/航班号” 应与总运单的预配舱单的“ 航次/ 航班号” 相同,否则,舱单系统做退单处理。如果总运单数据为“ 分批到货”,存在多条数据的,则要求分运单的 “航次/ 航班号” 与其中一条总运单的“ 航次/航班号 ”相同。D.分运单的装货地代码必须与总运单的装货地代码一致。如果总运单数据为“ 分批到货 ”,存在多条数据的,则要求分运单的“装
12、货地代码” 与其中一条 总运单 的数据相同。E. 相同总运单号的多票分运单的“实际总重量” 累加之和应小于或等于总运单的“实际总 重量”+“误差值”。超出该数量的分运单预配舱单数据, 舱单系统做退单处理。 “误差值”在参数设置系统设置重量误差中进行设置。F. 相同总运单号的多票分运单的“实际总件数” 与总运单的“实际总件数”不进 行逻辑判断。G.如果仅有总运单,无分运单的,总运单预配舱单物流监控表中的“ 总分单比 对标志” 为“一致” 。如果有总、分结构的,相同总运单号的多票分运单的“实际总 重量” 累加之和大于或等于 总运单的“实际总重量” 减去“误差值”且小于或等于总运单的“ 实际总重量”
13、+“误差值”的,总运单预 配舱单物流监控表中的“总分单 比对标志” 为“一致” 。相同总运单号的多票分运单的“实际总重量” 累加之和小于 总运单的“实际总重量”减去 “误差值 ”的,总运单预配舱单物流监控表中的“ 总分单比对标志” 为“ 不一致 ”。H.新舱单系统不要求分运单预配舱单数据必须一次性挂齐。I. 已核注的总运单项下不得传输分运单预配舱单数据。J. 已申报分运单的总运单不能被海关通关系统的报关单证核注,分运单数据可以被报关单证核注。4) “进出口时间 ”确定A.舱单数据中的“进出口 时间” 不是舱单传输 人填写的,而是根据不同舱单数据、航班的预报动态、确报动态、出口理货报告数据进行不
14、断更新的。B.在舱单系统未与运输工具动态系统联动的情况下,预配舱单数据入库后, 舱单系统将“ 运输工具启运日期和 时间” 写入“进出口时间” 。在出口理货报告入库后,将理货报告中“航次/航班号”上的日期写入“进出口时间 ”,且物流监控表中的“ 预报/确报标 志”被置入“确报” 。在“分批”情况下,后一批理货报告入库后, “进出口时间” 将会被覆盖。C.在舱单系统与运输工具动态系统联动的情况下,预配舱单数据入库后,舱单 系统将根据运输工具动态系统中该航班的确报动态的出境时间写入“ 进出口时间 ”。舱单系统根据运输工具动态系统中该航班的预报动态、确报动态写入物流监控表中的“ 预报/确报标志”。5)
15、 预配舱单修改A.预配舱单修改报文的传输人必须与预配舱单申报的传输人相同。B.如果有相同提运单号的预配舱单数据在“待人工审核” 清单中,则新传输的预配舱单修改报文将被退单。C.如果预配舱单数据不存在的,传输的预配舱单修改报文将被退单。D.预配舱单需要修改的,只需要按照原舱单数据的“总运单号” 、“分运单号”、 “航班号”上传修改后的内容。E. 预配舱单修改报文不能赠加商品项。F. 已经核注的预配舱单数据不能被修改,传输的预配舱单修改报文将被退单。G.舱单系统中的参数设置系统设置开关表中的“舱单修改是否直接转人工审核”设 置为“ 不转人工”的(此开关不设置,系统默认为“不转人工”), “不超时”
16、的预配舱单修改数据直接入库;“超时”的预配舱单修改数据转人工审核。舱单系统中的参数设置系统设置开关表中的“舱单 修改是否直接 转人工审核” 设置 为“转人工”的, “超时”、 “不超时”的预配 舱单修改数据均 转人工审核。H.海关人工审核时,可以选择通过、或退单,系统将反馈相应的回执。I. 预配舱单修改时,必须填写“更改原因代码” ,否则系统退单。J. 预配舱单数据中的“总运单号” 、“分运单号” 、“航班号”不能修改,只能将错误的预配舱单数据先删除,再重新申报正确的预配舱单数据。K.相同提运单号有多条“分批到货” 的预配舱单 数据,需要修改件数、重量的,舱单系统 不接受直接修改, 应先 删除预配舱单数据,直到系统中仅剩一条原始舱单数据时,才可以进行修改。L. 有总分结构的预配舱单数据,修改总运单、或分运单的重量的,修改后的结果应满足:总运单号下的多票分运单的“实际总重量” 累加之和应小于或等于总运单的“实际总重量”+“ 误差值” 。否则,系统不接受舱单数据修改。M. 修改总运单、分运单件数、重量的,修改完毕后,如果存在运抵报告的,系统自动将运抵报告的件数、重量写入预配舱单物流监控表的“托运 货物总件数 ”、“货物总毛重”。N.修改总运单、分运单件数、重量的,修改完毕后,系统重新比对总运单、分运 单的重量误差,并判断总、分 单 比对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