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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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圳市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电梯安全使用状况,落实建设宜居宜业的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深圳市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等法规规定,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南山区已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的老旧电梯实施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工作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是指根据电梯实际使用情况,对设备老旧、运行状况差的电梯进行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以达到消除安全隐患,提升电梯运行质量的目的。第四条 老旧电

2、梯更新改造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分期分批、用户主导、政府鼓励”的原则,采用“业主自筹一部分、政府补助一部分”的筹资办法。第五条 区政府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资金补助和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支出。第六条 成立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安监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局及各街道办事处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旧梯改造办”),设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局,负责统筹、协调开展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第七条 旧梯改造办按照政府采购服务有关规定,选定专业的电梯服务机

3、构,该机构负责依法规要求,对申请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的老旧电梯进行安全评估、方案评审、项目验收,出具相应的报告,并按服务合同约定,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全过程实施技术支持和监督。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八条 南山区已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的老旧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申请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一)使用年限达到或超过 15 年的;(二)制造厂家已经退出市场的或同型号设备已停止生产的;(三)使用年限达到或超过 10 年,且驱动方式、调速方式、控制方式技术落后,设备磨损老化严重的。第九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完成后,电梯使用单位凭项目验收报告等资料向旧梯改造办申报资金补助,标准如下:(一)

4、旧梯更新,每台给予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费用 5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二)旧梯改造,每台给予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费用 5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三)重大修理,每台给予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费用 5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费用包括电梯拆除、购置、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及使用单位委托电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方案评审和项目验收的费用,不包括电梯装修、装饰及其他费用。第三章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程序第一节 申请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电梯的使用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向旧梯改造办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申请表;(二)项目承诺书;(三)其

5、他有关材料。第十一条 旧梯改造办接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电梯服务机构对老旧电梯进行安全评估。第二节 安全评估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电梯服务机构根据电梯安全评估规程(SZDB/Z117-2014)对申请的老旧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评估报告,报告应就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方式逐台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十三条 申请安全评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为开展安全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便利条件及必备防护设施,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第三节 方案评审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依据安全评估报告结论或建议,结合小区实际,制订老旧电梯更新改

6、造方案。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向电梯服务机构申请方案评审,申请时需提交如下资料:(一)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方案评审申请表;(二)业主大会书面表决材料及公示情况说明(对公共住宅类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项目);(三)电梯制造单位和授权代理的资质证明材料;电梯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和施工安全承诺书;电梯施工作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四)拆除、购置、安装合同或协议,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的内容、工程造价、进度安排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等情况;(五)其他有关材料。第十六条 电梯服务机构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方案进行评审,应重点审核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的内容、工程造价、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和电梯技术资料。评审合格的,电梯服务机构应在

7、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不合格的,出具整改意见。通过评审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实施过程中确需改变的,须按程序重新评审。第十七条 住宅类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方案通过评审后,应及时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四节 施工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法规要求和通过评审的方案组织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施工安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施工过程中如涉及建筑建设、动电动火等安全生产作业,电梯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及时向辖区相关部门提交资料,依法办理告知或报备等相关手续。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施工完毕后的电梯,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办理

8、使用登记手续后方可依法投入使用。第五节 项目验收第十九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完成后,电梯使用单位向电梯服务机构申请项目验收,申请时需提交下列资料:(一)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验收申请表;(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三)电梯技术资料;(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条 电梯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电梯服务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电梯服务机构出具整改意见。住宅类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项目验收时,业主代表需参与验收工作,项目验收报告应由电梯使用单位及时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六节 补助申报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电梯使用单位向旧梯改造办申报补助资金

9、,申报时需提交下列资料:(一)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申报表;(二)项目验收报告;(三)相关合同及财务凭证;(四)电梯使用登记证;(五)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申报资料经旧梯改造办审核后,区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做好补助资金审查发放工作。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申报资格,相关费用自行承担:(一)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并负有责任的;(二)未按照电梯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结论实施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 (三)项目验收过程中,对电梯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两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区审计部门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10、五)对同一台电梯重复申请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的;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及电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要求,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技术资料、施工方案等,从源头上控制电梯更新改造项目质量,严防“山寨梯”、“拼装梯”、“翻新梯”等非法设备流入。第二十五条 电梯服务机构应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评审报告、验收报告结论负责,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过程中严禁从事推荐或销售电梯产品等活动。第二十六条 电梯服务机构应按服务合同约定,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全过程实施安全技术支持和监督,如发现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旧梯改造办。第二十七条 旧梯改造办应当建立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程档案,包括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申请表、安全评估报告、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方案、方案评审报告、项目验收报告、补助资金申报情况的材料。第二十八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区审计部门应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程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如出现利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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