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塔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一)专项收入;(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2、;(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六)其他收入;(七)政府性基金收入等。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预算管理,合理核定预算支出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1律、法规、规章,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非税收入资金;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
3、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设定和收取。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将委托协议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者收取;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或者收取条件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者收取。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者收取
4、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并不得转委托。第九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缓征、免征。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批准。缓2征、减征、免征的申请范围,只适用于本级的非税收入。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指定非税收入收款银行,并在指定的收款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禁止非税收入执收
5、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第十二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执收单位或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第十三条 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缴款义务人应当先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6、;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义务人。经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退还缴款义务人。3第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二)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编报本部门、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非税收入款项;(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定期上报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
7、取措施降低非税收入征收或者收取成本,改进征收或者收取方式,方便缴款义务人缴款。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按照下列方式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一)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二)政府性基金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第十八条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
8、瞒、截留。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4下级执收单位。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预算支出项目,有法定专门用途的收入应当专款专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一安排。第四章 票据管理第二十条 县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
9、者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领。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非税收入进行监督,有关的政府、机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如实反映情况。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执行5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依法处理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
10、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或者收取、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视情况进行适当比例的奖励。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
11、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三)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的;6(四)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五)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的;(六)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七)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八)违规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九)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前款第(一)项行为所收取的款项,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省出台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办法后,该办法自动废止,本办法由塔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