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流程(一)网络提交。申请人必须首先通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进行在线申请,并通过系统打印纸质档案材料。网址:http:/纸质材料由审查组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带回,或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时交由受理中心。2.获取收件编号、凭证申请人通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后,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二)受理1.材料补正申请材料经审核后需要补正的,行政审批系统自动生成补正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具体注意事项说明。申请人及时登入系统查看并进行补正。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1)经审 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 录山 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
2、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2)经审 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 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三)办理进程查询网络查询网址:http:/查询步骤:1.进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2.在首页找到“进度查询” ,点击进入,点击“ 所有审批信息查询” ,输入 签收号进 行查询,查询到的内容包括网上申请号、审批事项名称、单位名称、(许可证、产品名称)、签收号、办理状态。(四)获取审批决定书1.获取方式:政务服务中心领取。领取时需提供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开具的委托书(原件)。2.决定书类型:食品生产许可
3、证,本证有效期 5 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5、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迁址申请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申请书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申请1. 食品生产许可
4、证变更申请表;2.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受理时核对原件。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5市食药局关于生产地址和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6. 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原件;(四)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住所名称变更申请1.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 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明细)原件;(五)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未迁址)申请1.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地名办公室或地方人民政府等部门出具的地名名称变更更名;3市食药局关于生产地址和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4. 原生产
5、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原件;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六)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1补领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刊登企业生产许可证书遗失和作废声明的县级以上的报刊原件。(七)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1.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2.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3.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相关的 证明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设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 年 8 月 31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
6、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二)食品生产
7、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 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