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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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松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意见征求稿)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进程,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 (浙政发2003 26 号)、 浙江省人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 19 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 2014 93 号)、 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通知(浙人社发201759 号)等文件, 结 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保障范围、对象第一条 保障范围和对象(一)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是

2、: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时具有该村土地承包权,年龄在 16 周岁以上且户籍制度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以下简称原农业人口)。下列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1.征地时年龄在 16 周岁以下;2.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正式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3.财政已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二)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名额,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全县各被征地单位原有耕地面积保有数据,以本县最后一年征收2农业税的耕地面积为基准。人均耕地面积,以该被征地单位基准耕地面积除以该被征地单位办理参保手

3、续时前一年该被征地单位原农业人口数予以确定。参保人员名额按“即征即保人地对应” 的原 则 由县国土 资源部门统一测算。(三)参保手续办理程序在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补偿款足额拨付到被征收土地单位并交付土地的年度内,由被征收土地的行政村集体提出参保人员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送县公安局行政许可科核对签署意见后,提交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核定无误后将参保人员名单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送县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参保手续由乡镇或村委会经办人员统一到县社保部门办理(见附件 1)。 第二章 资金来源、管理及保障方式

4、第二条 保 障 资 金 来 源 ,按 照 政 府 、被 征 地 农 民 按 比 例 共 同出 资 方 式 解 决 ,其 中 ,个 人缴纳部分从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或自筹资金中解决;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金或由县财政资金安排解决。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负责统一筹集,及时足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四条 采取基本生活保障方式,供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设立基本生活保障档,缴费总额为 88179 元,其中,个人缴费标3准 57316 元,政府补助为 30863 元;个人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为

5、 653 元/月。第五条 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女年满 55 周岁,男年满 60 周岁,经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从到龄的次月起,根据其缴费标准按月发给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在缴费时女已超过 55 周岁、男已超过 60 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缴费的下个月起开始领取其基本生活保障金。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调整,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时间和比例作适当调整。新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同步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第三章 个人专户和统筹专户第七条 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专户和统筹专户。个人专户由个人和集体缴纳部分组成

6、,并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统筹专户由政府出资拨入。第八条 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时,先从个人专户中列支,个人专户不足支付时,由统筹专户列支直至终身。保障对象去世时,其个人专户中的本息余额可以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第九条 参保对象由于各种原因,到县外定居或户口外迁的,经本人申请可予退保,其个人专户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保障关系。第四章 相关政策衔接 4(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设立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档(简称转保档),政府出资额为 15500 元/人,政府出资部分用于原参保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转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7、保险的折算年限。原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老保险的按比例政府补助,调整为 15500 元的政府出资定额补助。政府出资定额补助今后将根据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做出调整。个人缴费及享受待遇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二)政府补助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的原则处理。“老人” 可继续 按原政策享受 30%补助至 满 15 年为止。(“老人”是指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以被征地农民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转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享受 30%政府补助,但补助未满 15 年的人员)“ 新人” 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的转保档补助,补助直接用于折算企业职

8、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新人 ”是指 2017 年 7 月 1 日以后开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后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转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与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足法定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目前为 15年),不足部分可在转保时一次性补足至法定最低缴费年限。转保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与折算年限之和达到或超过法定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其一次性转保补贴用于往5前折算缴费年限,折算至月,最多向前折算至 16 周岁或 1993年 1 月止,小于 16 周岁或早于

9、 1993 年 1 月的年限不予折算,余额退还给本人。 (四)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转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折算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足法定最低缴费年限的,不足部分一次性补缴;折算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超过法定最低缴费年限的,超出部分金额退还本人。 适当降低 60 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具体为: 按办理时实际年龄计算,年龄每增加 1 周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 5% ,依次 递减至 70 周岁,70 周岁后不再递减 。(五)补缴和折算标准为丽水市公布的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 18%。 (六)被征地农民转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10、个账有余额的退还给本人。(七)农村退伍军人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 221 号)参保,又取得被征地农民保障名额的,其应享受的政府补贴按取得名额的当年的标准在足额缴纳参保费用并办理政府补贴领取手续后一次性发放。 (八)被征地农民取得保障名额时已在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政府补贴给予一次性发放。 第五章 就业和失业6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县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职

11、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素质;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拓宽就业门路;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多形式、多渠道推荐被征地农民就业。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由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培训经费由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并及时划入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专款专用。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二条 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不重复享受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本人选择享受其中一种。第十三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服刑人员,按本办法提取相关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管,刑满释放后再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民政、农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互相配

12、合,共同做好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摸底、申请参保名额、组织实施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出资部分资金的划拨及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身份确认、审核及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补助费的扣缴及统一划转工作;县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负责政策解释和7具体业务经办工作;县审计部门做好审计监督工作;县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等工作;县农业部门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松阳县人民政府2018 年 月 日8附件 1被征地农民参保业务流程为规范业务操作,确保公平公正合理

13、,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切身权益,特制定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参保业务流程:一、被征地所在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参保名额分配方案,并形成书面决议。二、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填报松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申请表,由所在村委会进行资格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村委会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申请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后,报县公安局行政许可科进行户籍核对(户籍迁入人员应注明迁入时间和迁入原因)。 四、村委会将由县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参保人员名单在本村进行公示,公示期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后报县国土资源局核定。县国土部门审核后,将参保人员名单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送县社保局。五、参保手续由乡镇或村委会经办人员统一到县社保局办理。办理时间为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参保名单报送县社保局一年内有效,逾期不再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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