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情况延期存放遗体审批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特殊情况延期存放遗体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1 年 3 月 24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 2001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 死 亡 者 的遗 体 在 殡 仪 馆 的 存 放 期 不 得 超 过 7 日 。 遗 体 需 要 延 期 存 放的 , 应 当 在 存 放 之 日 起 7 日 内 向 殡 仪 馆 办 理 申 请 延 期 存 放手 续 , 延 期 存 放 期 不 得 超 过 30 日 ; 因 特 殊 情 况 延
2、 期 存 放 期需 超 过 30 日 的 , 须 经 县 级 以 上 民 政 部 门 批 准 。 遗 体 延 期 存放 费 用 由 延 期 存 放 申 请 人 支 付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殡 葬 管 理 条 例 , 遗体存放延时、运出火葬区审批由地级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四、行政审批条件根 据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殡 葬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1.死 亡 者 的 遗 体 在 殡 仪 馆 的 存 放 期 不 得 超 过 7 日 。 遗体 需 要 延 期 存 放 的 , 应 当 在 存 放 之 日 起 7 日 内 向 殡 仪 馆 办理
3、申 请 延 期 存 放 手 续 , 延 期 存 放 期 不 得 超 过 30 日 ;2.死 因 特 殊 情 况 延 期 存 放 期 需 超 过 30 日 的 , 须 经 县 级以 上 民 政 部 门 批 准 。 遗 体 延 期 存 放 费 用 由 延 期 存 放 申 请 人 支付 。 3.凡 不 按 以 上 规 定 办 理 延 期 存 放 批 准 手 续 的 , 殡 仪 馆 应当 将 遗 体 在 准 予 存 放 期 限 期 满 后 火 化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殡 葬 管 理 条 例 , 遗体存放延时实施对象为广西区域内死亡的人员。六、申请材料1.要求存放延时的
4、书面申请(一式两份) ;2.殡仪馆的审核意见(签订防腐协议) (一式两份) ;3.申请人(单位)身份证明证件(户口本或身份证)及与死者关系证明(一式两份) ;4.属于刑事案件的要有公安部门的审核意见(一式两份)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间:5 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限量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遗体存放收费:正常死亡集中冷冻保存费用 50 元/ 天;意外死亡或特殊原因需单独冷冻保存费用 100 元/天。依据北价费字200972 号。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2090726投诉电话:0779-2024037附 件 : 1、 行 政 审 批
5、流 程 图2、 申 请 书 示 范 文 本附 件 1:特殊情况延期存放遗体审批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民政窗口服务电话:3211041(政务窗口) 2024037(福利事务科) 2090726(市殡葬管理所)监督电话:2027202(监察室)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承诺期限:5 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附 件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申请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审 查市殡葬管理所及福利事务科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 个工作日)受 理在 1 个工作日内受理决 定 局领导依法作出决定并出具意见(2 个工作日)送 达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关于遗体存放延时的申请民政局:本人与死者为亲属关系。死者于月日(死亡) ,现遗体存放在殡仪馆,由于 (原因) ,需申请遗体存放时日延长至天,以便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申请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