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武昌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证指南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湖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 武汉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 市安监局关于 2008 年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2010 年春节期间为方便市民合理设置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 点,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区安 监局依法审查认定,具体办法如下: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的受理(一)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经营者,必须在 2010 年 1 月 4 日至 1 月 6 日(上午 8:30-12:00、下午 2:30-5:30)内,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武昌临江
2、大道 59 号,联系电话88922086)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本条(二)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过期不予受理。(二)零售经营者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后,用钢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好,并备齐下列真实、有效的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区政务服务中心进行预审。1、申请人( 应当是 18 岁以上,60 岁 以下,身体无残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身份证原件,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核查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3、零售场所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租赁经营场所的还要提交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和复印件,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
3、责核查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 4、零售场所房屋是砖混结构等级以上的证明原件,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核查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是单位出的证明留原件;5、零售场所周边安全环境条件的情况说明(根据本指南的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四条的内容编写);6、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看暂住证原件留复印件)派出所出具的,申请人没有因违反爆炸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而受到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证明;7、租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要提交与房屋所有人共同签订的承诺在2010 年 1 月 20 日前,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房屋清空,并保证房屋按要求达到安全经营条件的承诺书;8、烟花爆竹
4、零售经营者,要提交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经营烟花爆竹经营的规章制度2和不经营非正规渠道的烟花爆竹,只经营有防伪标识的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品种和规格范围的烟花爆竹的承诺书;9、凡是近 3 年因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受到处理的经营户不予受理;以上文件、资料经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预审合格的,交区安监局进行现场审查。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的审查(一)区安监局对区政务服务中心报来的申请人文件、资料及经营场所进行文审和现场审查,凡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安监局依法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二)零售经营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零售场所的位置应在武昌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所确定的社区、路段范围内;2、零售经
5、营点应为砖混以上结构的非居住房屋,且经营面积不得小于 10 平方米;3、零售经营点应为专营店,并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有符合消防车进出的通道,保证安全通道畅通;4、零售经营点负责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法律责任;5、零售经营点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经区安监局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在中号后听通知参加培训);6、零售经营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专营店应当至少配备 2 具 5 公斤以上的A、B、C 类干粉灭 火器(可以在中号后 购买);7、零售经营点内不得住人,不得设置暗楼,不得设置明火,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不得使用 60 瓦以上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应高于柜台 0.5 米以上,敷设
6、电线应使用阻燃管,配电板、插座、开关不得裸露;8、零售经营点应当张贴醒目的全市统一制作的安全警示标志; (可以在中号后购买)。9、零售经营点相邻的单位不得有学校、幼儿园、三合一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小吃店、餐馆 、厨房、明火、 电焊等单位或 设施;10、两个零售经营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 50 米;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的确定(一)经区安监局文审和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零售经营点,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摇号或抽签办法另行通知)。(二)经摇号或抽签中号的经营者,负责人和安全员共 2 人必须参加区安监局统一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
7、后,发放安全资格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活动。四、我区禁止设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的场所和部位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或场所;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寺庙、教堂;6、山林防火区;7、党政机关驻地和部队营区;8、消防等级低、居住密度高的街道、社区和实行封闭管理的居民小区;9、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商场、超市、仓库、货场、建材市 场、粮食市场、集贸市场;10、
8、风景名胜、重要城市景观区;11、主干道车、人流量大的地段和商业步行街以及商业门店密集、客流量大的地段两侧区域;12、生态、 环保要求高的地区;13、法律、法规和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部位。同时规定两个零售经营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 50 米,零售经营点距离易燃易爆生产、 经营、 储 存单位、加油(气)站、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寺庙、教堂、货场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 、铁路、党政机关、部 队驻地、公共 娱乐场所、商场、超市、建材市场、风景名胜区、 车、人流量大的地段、输变电设施(变压器 10 米)、商业步行街以及商业门店密集客流量大的地段(首义园、户部巷小吃一条街、和平家具市场)等区域、场 所、部位不得少于 60 米;距离山林和易燃易爆仓库重点防火区 150 米。五、公告时间(一)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于 2009 年 12 月 29 日,在长江日报第五版上公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开始及申请报名时间。(二)经营点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共 2 人培训时间另行通知。(三)零售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守法经营。 对违法经营者区安监局将依法予以重罚。武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 00 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