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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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苏州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参照执行)1 总 则1.0.1 为了规范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的设置行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的设置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的安全性、有序性,制定本规定。1.0.2 在苏州市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店招店牌设施适用本规定。1.0.3 根据江苏省实施 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2 术 语2.0.1 户外广告设施在城

2、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粘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见表 2.0.1。表 2.0.1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分 类2类 别 名 称 内 容 与 范 围建 (构 )筑 物 上 的户 外 广 告 设 施设 置 在 建 (构 )筑 物 顶 部 和 外 墙 面 的 各 类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包括 屋 顶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平 行 于 墙 面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垂 直于 墙 面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3、 、附 着 于 建 (构 )筑 物 立 面 设 置 的 电子 显 示 屏 广 告 设 施 及 设 置 在 围 墙 上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公 共 设 施 上 的 户外 广 告 设 施设 置 在 道 路 两 侧 和 公 共 场 所 的 灯 杆 、电 杆 、候 车 亭 、报 刊 亭 、阅 报 栏 、画 廊 、自 动 售 货 机 、自 行 车 棚 等 公 共 设 施 上 的 各 类 户 外广 告 设 施地 面 上 的 户 外 广告 设 施直 接 设 置 在 地 面 上 的 各 类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包 括 立 杆 式 户 外广 告 设 施 、底 座 式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大 型

4、 落 地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大 型高 立 柱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及 电 子 显 示 屏 广 告 设 施移 动 式 户 外 广 告设 施设 置 在 移 动 交 通 工 具 或 飞 艇 、气 球 等 升 空 器 具 上 的 户 外 广告 设 施 ,包 括 车 辆 上 设 置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船 舶 上 设 置 的 户 外广 告 设 施 及 空 中 移 动 户 外 广 告 设 施其 他 类 型 户 外 广告 设 施除 上 述 类 型 之 外 的 其 他 类 型 户 外 广 告 设 施2.0.2 店招店牌设施单位和个人在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

5、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3 基本规定3.1 户外广告设施33.1.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1 继承传统与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2 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安全。3 钢结构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材料、施工质量验收等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 的相关规定。设置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经正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管理部门提交安全鉴定书。3.1.2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

6、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自身宣传、公益宣传、导引标识除外)。3 建筑物屋顶、坡屋顶、装饰顶等不得设置。4 危房、保护性古建筑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3.1.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并不得在下列位置设置:41 道路红线宽度小于 20m(市级商业区除外),或人行道宽度小于 3 米道路上的立杆式或落地式灯箱。2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及两侧 30m 范围内。3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10m 范围之内。4 公交

7、站牌、路名牌、消防栓、垃圾箱、邮筒、电话亭、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5m 范围之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5 河道、防洪围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6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它生命线工程安全运行范围内。7 电力、电信杆上,高架道路及市区主要道路路灯杆上(商业步行街除外)。8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隧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 10m 范围内;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3.1.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2 除商业建筑外,其他建筑

8、不得设置墙体广告设施。3 不得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肚墙上设置霓虹灯灯箱、灯箱、电子显示屏。4 不得在距离住宅、宾馆居室窗户 10m 范围内设置。55 不得在居住小区内设置除公示牌、指示牌和公益宣传设施外的户外广告设施。6 不得在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出入口两侧 10m 范围内设置。7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得设置。8 电子显示屏的设置不得形成眩光、噪声、电磁辐射等污染。9 市区主次道路两侧不得设置布幅式广告。10 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墙和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以及消防安全。3.1.5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树木或者损毁绿地,并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依附于行道树设置。2 不得在

9、道路中央绿化分隔带中设置。3 不宜遮挡绿化景观设置。4 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3.2 店招店牌设施3.2.1 店招店牌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1 店招店牌应当符合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并与建筑风格相协调。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2 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63 店招店牌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窗户和阳台,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以及影响消防安全。4 店招店牌内容应与单位工商注册名称相符,不得含有经营服务内容、产品宣传等广告信息。5 店招店牌设施应做到安全、美观,并定期维修、保养。6 店招店牌设施可能对人们

10、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7 店招店牌设施应安装照明设施,优先采用节能灯具。宜采用发光材料,宜采取内打光方式。8 新建建筑店招店牌设施应按立面设计方案中预留的位置设置。3.2.2 店招店牌设施的设置不应破坏建(构)筑物外立面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一店多招 ”设置。2 不得“多 层多招”设置。4 户外广告设置要求4.1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4.1.1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凸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 0.5m,凸出于道路上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

11、、车辆通行安全。72 建(构)筑物同一立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宜大于立面面积的 30%。3 三层以下建筑立面不得设置墙面广告。4.1.2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凸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2 自建(构)筑物0.00 标高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 24m。3 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宽比例宜为 6:18:1。4 二层传统形式建筑原则上不设垂直于建筑立面的户外广告设施。5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设置悬挑式墙面广告。4.1.3 建(构)筑物立面字幕式电子显示屏宜符合下列规定:1 建(构)筑物二层及以上墙体和玻璃内外不得设置。2 同一单位(总长度在 10m

12、 以上或三开间及以上)可在店招下方、门楣上方沿内侧设置一块;其长度不宜超过总长度的2/3,高度不宜超过 0.6m。3 同一道路的设置位置、规格及色彩保持协调一致。4 字幕白天亮度宜控制在 2000cd/以内,晚上宜控制在200cd/以内。4.1.4 围墙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围墙顶部不得设置。2 透空围墙上不得设置。83 凸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 0.1m,高度应小于围墙高度。4.2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4.2.1 利用公交候车亭或其他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结合候车亭或其他市政设施一并设计。4.2.2 公交站台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4.2.3 同一路段应在同一种灯杆(

13、或电杆)上设置广告设施,设置间距宜大于 50m,且单根灯杆(或电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或电杆)上设置的广告设施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4.2.4 灯杆(或电杆)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应小于 2,任意一边的长度应小于 2m,厚度应小于 0.3 m;凸出于道路上方设置的灯杆(或电杆)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4.3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4.3.1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宽度小于 3m 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2 道路红线在 40m 以上的,设施间距应大于 80m。3 道路红线在 2040m 的,设施间距应大于 50

14、m。4 立杆式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应小于 2m2,任意一边长度应小于 2m,厚度 应小于 0.3m,下部 净空不得低于 3m。4.3.2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 宽度小于 5m 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 100 m2 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92 底座式广告单幅面积应小于 2.5 m2,厚度应小于 0.5m,总高度不得超过 3m。3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占地面积应小于 1 m2,宽度应小于 1.5m,高度应 与宽度向协调。4.3.3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市中心区不宜设置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2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小于 10

15、m,宽度宜小于30m;高宽比应适当。3 用于工地围挡的大型牌面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依托墙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 3m。(2)依托钢结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 6m,与地面连接部分不得透空。4 沿街围墙(建筑工地围墙除外)不宜设置牌面广告设施。4.3.4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市建成区内不宜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中心区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2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应限于空旷地设置,牌面外缘不得侵入人行道或高架道路,距离人行道、高架道路和建(构)筑物应大于倒伏距离。立杆外缘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 5m,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应大于 1

16、0 m。3 广告单幅幅面规格为高 56m、宽 1518m 的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间距不得小于 500m,总高度一般不宜超过 18m。104 广告单幅幅面规格小于高 5m、宽 10m 的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间距不得小于 300m,总高度不宜超过 12m。5 广告设施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必要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6 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不得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4.3.5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不宜设置,确应需要设置的实物造型广告宜结合广场临时设置,但不得影响环境绿化景观。4.4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4.4.1 车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 轨道交通 车辆、公共汽、电车外,其他车辆不得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2 车头及玻璃车窗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3 广告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4.4.2 船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其他船舶不得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2 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行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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