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省政府令75号)、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2153号)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工作。第三条 全省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由政府专项环境应急预案,环保部门环境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六大类组成。第四条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