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地名管理细则(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提高地名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和淮安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对地名命名更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具有特定方位、一定范围的地理实体的专用名称,包括:(一)丘陵、河流、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镇等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三)自然村、住宅区、区片等居民地名称;(四)路、街、巷、弄、里等名称;(五)高层建筑、商业中心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六)开发区、工业园区、农场、林场、油田、等专业经济区名称;(七)港口(码头)、公路、桥梁、河道、水库、渠道、堤坝、水(船)闸、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八)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历史古迹、纪念地等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