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1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按照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严格落实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财政、审计等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规范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公务出行保障能力和水平。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切实规范本单位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工作。第二章 编制管理第四条 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公务用车编制标准原则上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核定标准执行。第五条 岗位工作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