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9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号颁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是在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领导下对外开放、实行国家优惠政策、进行经济技术开发的经济技术区域。第三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开发区内各部门和各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有关开发区的工作。管委会应根据开发区经济、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第四条开发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土地平整工程及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码头、仓储、学校、医院、环保、生活服务等各项公共设施,发展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业。第五条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开发区总工会,依法开展工会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