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本区房屋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及社会秩序,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基本原则】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主体责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辖区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的管理及其监督活动。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供水、供电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军队、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团体等机构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按照市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区政府职责】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房屋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加强执法力量,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制度,健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第五条【区领导小组】区政府建立房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不定期研究解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