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4年3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在党章和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章、条例的手段,干扰、阻挠纪检机关的办案活动。对妨碍案件检查工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作出处理。第三条条例第四条所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是指:1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2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3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4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