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7)豫狱刑 执字第 150 号罪 犯 沈 道 春 ,男 ,1944 年 12 月 12 日 出 生 ,汉 族 ,居 住 地 罗 山 县 ,因 犯 合 同 诈 骗罪 经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三 年 六 个 月 ,并 处 罚金 十 万 元 ,刑 期 自 2016 年 12 月 7 日 起 至 2020 年 6 月 6 日 止 ,现 在 河 南 省 焦 南 监 狱服 刑 ,因 患 严 重 疾 病 ,河 南 省 焦 南 监 狱 提 请 对 其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经 审 核 ,根 据 刑 事
2、 诉讼 法 第 二 百 五 十 四 条 、监 狱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和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规 定 第 五 条 之 规 定 ,本局 认 为 罪 犯 沈 道 春 符 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条 件 ,批 准 其 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 起 暂 予 监 外执 行 。二 一 七 年 十一月 十 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7)豫狱刑 执字第 151 号罪 犯 付 李 伟 ,男 ,1987 年 8 月 8 日 出 生 ,汉 族 ,居 住 地 林 州 市 ,因 犯 抢 劫 、诈 骗 、强 迫 卖 淫 罪 经 林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于 2009 年 11 月 24 日 判
3、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六 年 ,剥 夺 政 治权 利 三 年 ,并 处 罚 金 33000 元 。减 刑 后 ,刑 期 自 2009 年 4 月 22 日 起 至 2023 年 10 月21 日 止 ,现 在 河 南 省 焦 作 监 狱 服 刑 ,因 患 严 重 疾 病 ,河 南 省 焦 作 监 狱 提 请 对 其 暂 予 监外 执 行 。经 审 核 ,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五 十 四 条 、监 狱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和 暂 予 监外 执 行 规 定 第 五 条 之 规 定 ,本 局 认 为 罪 犯 付 李 伟 符 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条 件 ,批 准 其
4、于2017 年 11 月 13 日 起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二 一 七 年 十一月 十 三 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7)豫狱刑 执字第 152 号罪 犯 郭 书 欣 ,男 ,1949 年 7 月 15 日 出 生 ,汉 族 ,居 住 地 郑 州 市 管 城 区 ,因 犯 利 用邪 教 组 织 破 坏 法 律 实 施 罪 经 郑 州 市 金 水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 判 处 有 期 徒刑 三 年 三 个 月 ,罚 金 12000 元 ,刑 期 自 2016 年 7 月 22 日 起 至 2019 年 10 月 21 日 止 ,现 在 河 南 省 郑 州
5、 监 狱 服 刑 ,因 患 严 重 疾 病 ,河 南 省 郑 州 监 狱 提 请 对 其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经 审 核 ,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五 十 四 条 、监 狱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和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规定 第 五 条 之 规 定 ,本 局 认 为 罪 犯 郭 书 欣 符 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条 件 ,批 准 其 于 2017 年11 月 14 日 起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二 一 七 年 十一月 十 四 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7)豫狱刑 执字第 153 号罪 犯 张 战 海 ,男 ,1981 年 7 月 13 日 出 生 ,汉
6、族 ,居 住 地 武 陟 县 ,因 犯 非 法 拘 禁 罪经 新 密 市 人 民 法 院 于 2017 年 2 月 27 日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一 个 月 ,刑 期 自 2017 年 2 月9 日 起 至 2017 年 12 月 17 日 止 ,现 在 河 南 省 洛 阳 监 狱 服 刑 ,因 患 严 重 疾 病 ,河 南 省 洛阳 监 狱 提 请 对 其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经 审 核 ,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五 十 四 条 、监 狱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和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规 定 第 五 条 之 规 定 ,本 局 认 为 罪 犯 张 战 海 符
7、 合 暂 予 监外 执 行 条 件 ,批 准 其 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 起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二 一 七 年 十一月 十 四 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7)豫狱刑 执字第 154 号罪 犯 卫 海 防 ,男 ,1974 年 3 月 18 日 出 生 ,汉 族 ,居 住 地 洛 宁 县 ,因 犯 故 意 杀 人 罪 经洛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13 年 7 月 9 日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年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一 年 ,刑 期自 2012 年 11 月 10 日 起 至 2022 年 11 月 9 日 止 ,现 在 河 南 省 洛 阳
8、监 狱 服 刑 ,因 患 严 重疾 病 ,河 南 省 洛 阳 监 狱 提 请 对 其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经 审 核 ,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五 十四 条 、监 狱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和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规 定 第 五 条 之 规 定 ,本 局 认 为 罪 犯 卫 海 防 符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条 件 ,批 准 其 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 起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二 一 七 年 十一月 十 四 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7)豫狱刑 执字第 155 号罪 犯 庞 红 军 ,男 ,1970 年 9 月 6 日 出 生 ,汉 族 ,
9、居 住 地 西 华 县 ,因 犯 抢 夺 罪 经 汝南 县 人 民 法 院 于 2012 年 12 月 19 日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七 年 ,罚 金 一 万 元 。减 刑 后 ,刑 期自 2012 年 10 月 18 日 起 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 止 ,现 在 河 南 省 许 昌 监 狱 服 刑 ,因 患 严重 疾 病 ,河 南 省 许 昌 监 狱 提 请 对 其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经 审 核 ,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五 十 四 条 、监 狱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和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规 定 第 五 条 之 规 定 ,本 局 认 为 罪
10、犯庞 红 军 符 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条 件 ,批 准 其 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 起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二 一 七 年 十一月 十 四 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7)豫狱刑 执字第 156 号罪 犯 尤 存 山 ,男 ,1958 年 7 月 15 日 出 生 ,汉 族 ,居 住 地 确 山 县 ,因 犯 故 意 杀 人 罪 经驻 马 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03 年 7 月 11 日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减 刑 后 ,刑 期 自 2006 年 4 月 28 日 起 至 2023 年 8 月 27 日 止
11、,现 在 河 南 省 第 二 监 狱 服 刑 ,因 患 严重 疾 病 ,河 南 省 第 二 监 狱 提 请 对 其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经 审 核 ,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五十 四 条 、监 狱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和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规 定 第 五 条 之 规 定 ,本 局 认 为 罪 犯 尤 存 山符 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条 件 ,批 准 其 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 起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二 一 七 年 十一月 十 四 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7)豫狱刑 执字第 157 号罪 犯 许 小 良 ,男 ,1950 年 3 月
12、 16 日 出 生 ,汉 族 ,居 住 地 驻 马 店 市 驿 城 区 ,因 犯 交通 肇 事 罪 经 驻 马 店 市 驿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016 年 9 月 6 日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十 个 月 ,刑 期 自 2016 年 5 月 10 日 起 至 2018 年 3 月 9 日 止 ,现 在 南 阳 市 监 狱 服 刑 ,因 患 严 重疾 病 ,南 阳 市 监 狱 提 请 对 其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经 审 核 ,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五 十 四条 、监 狱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和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规 定 第 五 条 之 规 定
13、 ,本 局 认 为 罪 犯 许 小 良符 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条 件 ,批 准 其 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 起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二 一 七 年 十一月 十 四 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7)豫狱刑 执字第 158 号罪 犯 庞 东 晓 ,男 ,1969 年 3 月 19 日 出 生 ,汉 族 ,居 住 地 舞 阳 县 ,因 犯 故 意 伤 害 罪经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05 年 1 月 25 日 判 处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剥 夺 政 治 权 利终 身 。减 刑 后 ,刑 期 自 2010 年 2 月 2 日 起 至 20
14、26 年 2 月 1 日 止 ,现 在 河 南 省 第 三 监狱 服 刑 ,因 患 严 重 疾 病 ,河 南 省 第 三 监 狱 提 请 对 其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经 审 核 ,根 据 刑 事诉 讼 法 第 二 百 五 十 四 条 、监 狱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和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规 定 第 五 条 之 规 定 ,本 局 认 为 罪 犯 庞 东 晓 符 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条 件 ,批 准 其 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 起 暂 予 监外 执 行 。二 一 七 年 十一月 十 四 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7)豫狱刑 执字第 159 号罪 犯 王 绪 新
15、 ,男 ,1955 年 7 月 8 日 出 生 ,汉 族 ,居 住 地 光 山 县 ,因 犯 故 意 伤 害 罪经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05 年 10 月 20 日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减 刑 后 ,刑 期 自 2008 年 8 月 12 日 起 至 2024 年 3 月 11 日 止 ,现 在 河 南 省 第 二 监 狱 服刑 ,因 患 严 重 疾 病 ,河 南 省 第 二 监 狱 提 请 对 其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经 审 核 ,根 据 刑 事 诉 讼法 第 二 百 五 十 四 条 、监 狱 法 第 二 十 五
16、条 和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规 定 第 五 条 之 规 定 ,本 局认 为 罪 犯 王 绪 新 符 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条 件 ,批 准 其 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 起 暂 予 监 外 执行 。二 一 七 年 十一月 十 四 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7)豫狱刑 执字第 160 号罪 犯 马 金 刚 ,男 ,1970 年 5 月 22 日 出 生 ,汉 族 ,居 住 地 滑 县 ,因 犯 故 意 伤 害 、诈骗 罪 经 安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15 年 2 月 6 日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四 年 六 个 月 ,并 处 罚 金十 万 元 ,刑
17、期 自 2014 年 4 月 20 日 起 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 止 ,现 在 安 阳 市 监 狱 服 刑 ,因 患 严 重 疾 病 ,安 阳 市 监 狱 提 请 对 其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经 审 核 ,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百 五 十 四 条 、监 狱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和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规 定 第 五 条 之 规 定 ,本 局 认 为 罪犯 马 金 刚 符 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条 件 ,批 准 其 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 起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二 一 七 年 十一月 十 四 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7)豫狱
18、刑 执字第 161 号罪 犯 许 玉 盘 ,女 ,1948 年 12 月 21 日 出 生 ,汉 族 ,居 住 地 焦 作 市 山 阳 区 ,因 犯 利用 邪 教 组 织 破 坏 法 律 实 施 罪 经 焦 作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17 年 2 月 16 日 判 处 有 期 徒刑 三 年 ,刑 期 自 2015 年 12 月 3 日 起 至 2018 年 12 月 2 日 止 ,现 在 河 南 省 女 子 监 狱 服刑 ,因 患 严 重 疾 病 ,河 南 省 女 子 监 狱 提 请 对 其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经 审 核 ,根 据 刑 事 诉 讼法 第 二 百 五 十 四
19、 条 、监 狱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和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规 定 第 五 条 之 规 定 ,本 局认 为 罪 犯 许 玉 盘 符 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条 件 ,批 准 其 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 起 暂 予 监 外 执行 。二 一 七 年 十一月 十 四 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7)豫狱刑 执字第 162 号罪 犯 王 宏 英 ,男 ,1970 年 11 月 20 日 出 生 ,汉 族 ,居 住 地 兰 考 县 ,因 犯 盗 窃 罪 经 兰考 县 人 民 法 院 于 2017 年 6 月 8 日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六 个 月 ,并 处 罚 金 2000
20、 元 ,刑 期 自2017 年 9 月 20 日 起 至 2018 年 3 月 18 日 止 ,现 在 开 封 市 监 狱 服 刑 ,因 患 严 重 疾 病 ,开封 市 监 狱 提 请 对 其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经 审 核 ,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五 十 四 条 、监 狱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和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规 定 第 五 条 之 规 定 ,本 局 认 为 罪 犯 王 宏 英 符 合 暂 予 监 外执 行 条 件 ,批 准 其 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 起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二 一 七 年 十一月 二 十 一 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1、2017)豫狱刑 执字第 163 号罪 犯 宋 同 山 ,男 ,1951 年 8 月 2 日 出 生 ,汉 族 ,居 住 地 民 权 县 ,因 犯 拐 卖 妇 女 罪经 民 权 县 人 民 法 院 于 2014 年 5 月 15 日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五 年 ,并 处 罚 金 2000 元 ,刑 期自 2013 年 12 月 3 日 起 至 2018 年 12 月 2 日 止 ,现 在 商 丘 市 监 狱 服 刑 ,因 患 严 重 疾 病 ,商 丘 市 监 狱 提 请 对 其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经 审 核 ,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五 十 四 条 、监狱 法 第
22、二 十 五 条 和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规 定 第 五 条 之 规 定 ,本 局 认 为 罪 犯 宋 同 山 符 合 暂予 监 外 执 行 条 件 ,批 准 其 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 起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二 一 七 年 十一月 二 十 一 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7)豫狱刑 执字第 164 号罪 犯 和 爱 成 ,男 ,1969 年 12 月 1 日 出 生 ,汉 族 ,居 住 地 安 阳 县 ,因 犯 盗 窃 罪 经 河 南 省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10 年 9 月 16 日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二 年 ,并 处 罚 金 二 万 元 。减
23、刑 后 ,刑 期自 2009 年 3 月 28 日 起 至 2019 年 4 月 27 日 止 ,现 在 河 南 省 豫 中 监 狱 服 刑 ,因 患 严 重 疾 病 ,河 南 省 豫 中 监 狱 提 请 对 其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经 审 核 ,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五 十 四 条 、监狱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和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规 定 第 五 条 之 规 定 ,本 局 认 为 罪 犯 和 爱 成 符 合 暂 予 监外 执 行 条 件 ,批 准 其 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 起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二 一 七 年 十一月 二 十 一 日暂
24、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7)豫狱刑 执字第 165 号罪 犯 卢 耀 ,男 ,1993 年 10 月 10 日 出 生 ,汉 族 ,居 住 地 邓 州 市 ,因 犯 抢 劫 、盗 窃 罪经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城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012 年 12 月 21 日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二 年 ,并 处 罚金 6000 元 ,刑 期 自 2012 年 2 月 9 日 起 至 2024 年 2 月 8 日 止 ,现 在 南 阳 市 监 狱 服 刑 ,因 患 严 重 疾 病 ,南 阳 市 监 狱 提 请 对 其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经 审 核 ,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25、 第 二百 五 十 四 条 、监 狱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和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规 定 第 五 条 之 规 定 ,本 局 认 为 罪犯 卢 耀 符 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条 件 ,批 准 其 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 起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二 一 七 年 十一月 二 十 一 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7)豫狱刑 执字第 166 号罪 犯 徐 大 豪 ,男 ,1990 年 12 月 4 日 出 生 ,汉 族 ,居 住 地 商 水 县 ,因 犯 绑 架 罪 经 商水 县 人 民 法 院 于 2012 年 8 月 16 日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七 年 ,并
26、处 罚 金 二 万 元 。减 刑 后 ,刑期 自 2012 年 3 月 31 日 起 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 止 ,现 在 河 南 省 周 口 监 狱 服 刑 ,因 患 严重 疾 病 ,河 南 省 周 口 监 狱 提 请 对 其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经 审 核 ,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五 十 四 条 、监 狱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和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规 定 第 五 条 之 规 定 ,本 局 认 为 罪 犯徐 大 豪 符 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条 件 ,批 准 其 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 起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二 一 七
27、年 十一月 二 十 一 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7)豫狱刑 执字第 167 号罪 犯 曹 永 轩 ,男 ,1982 年 10 月 30 日 出 生 ,汉 族 ,居 住 地 清 丰 县 ,因 犯 盗 窃 、贩 卖 毒 品 、容 留 他 人 吸 毒 罪 经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十 三 年 ,并 处罚 金 59000 元 。减 刑 后 ,刑 期 自 2009 年 8 月 14 日 起 至 2020 年 8 月 13 日 止 ,现 在 河 南 省新 乡 监 狱 服 刑 ,因 患 严 重 疾 病 ,河 南 省 新 乡 监 狱 提 请 对 其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经 审 核 ,根 据 刑事 诉 讼 法 第 二 百 五 十 四 条 、监 狱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和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规 定 第 五 条 之 规 定 ,本局 认 为 罪 犯 曹 永 轩 符 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条 件 ,批 准 其 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 起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二 一 七 年 十一月 二 十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