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我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投资绩效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和评价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和以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方式使用下列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政府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