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镇海区“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2014)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4 年 09 月 28 日 阅读次数:38 分享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加强并完善对全区“巾帼文明岗”的管理与监督,使之不断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促进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健康有序地发展,更好地组织动员广大妇女为推动我区全面实施“六大战略”,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港口强区发挥积极作用,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集体。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一个重要载体,是凝聚、团结、
2、教育、引领各界妇女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提高城乡妇女综合素质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为目标,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管理为手段,以倡导职业文明、提高岗位技能和弘扬企业文化为核心,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六个加快”发展战略,引导广大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尽职守,诚实守法、爱岗敬业、文明从业,开拓创新,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作出新贡献。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紧密结合各行业、各单位不
3、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发展创新的原则,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第六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打破城乡界限,形成城乡共建、共同发展的创建机制,激励和吸引更多的妇女自觉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第七条 “巾帼建功”标兵是具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业务技能熟练,有奉献精神,在“巾帼建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女性。 第八条 镇海区内符合创岗条件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经济组织、专业市场等以女性为主体的集体(班、组、队、站、所)和岗位(岗、柜、店、台)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二章 创建基本要求 第九条 岗位女性人数占 50%以上,且岗位负责人中至
4、少有一位为女性。除特殊领域外,一般要求 3 人以上(含 3 人)的集体(班组、车间、柜台、科室等)。第十条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创建工作纳入单位整体工作安排,明确创建目标,为创建活动提供必须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有创建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管理制度科学规范。有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和计划,有根据单位工作特点的考核评价内容和管理方法。 第十二条 岗位成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敬业奉献、技能熟练,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获得社会好评。发扬“四自”精神,努力学习,奋发进取,有获得岗位能手、服务明星和“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第十三条 创建工作场所标识明显。有便民的服务设
5、施,完善的服务功能。工作环境保持净化、美化、人性化。 第十四条 岗位文化建设有特色。有明显的创岗标志、统一的服务理念、公开的服务承诺,并经常组织员工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主题的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示范作用明显。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敬业高效、互助合作的团队精神,在本系统或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第十六条 工作有创新,业绩突出。能较好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有创新,服务有亮点,社会评价好。 第十七条 有完善的学习交流制度。各创建集体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制订学习培训制度,不断提升创建水平和社会形象,真正把“巾帼文明岗”建成岗位女性
6、学习培训和交流提高的阵地。 第十八条 社会责任意识强。“巾帼文明岗”要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投身和谐社区创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巾帼文明岗”成员要以巾帼志愿者身份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服务社会、造福人民,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第十九条 有展示风采的平台。能通过一定形式和载体展示“巾帼文明岗”风采,单独建立创建工作台帐,提倡运用电子书、专栏、网页(网站)等信息化手段反映创建过程和成效。第二十条 能充分发挥传播精神文明的窗口作用。“巾帼文明岗”创建集体要结合单位文明创建,健全文明服务制度,规范文明岗服务行为,树立文明形象,在实现社会文明和谐中发挥示范、引领、带动和激励作用。第三
7、章 申报认定 表彰激励 第二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申报制。采取由创建单位自我申报、行业推荐、公众评议、逐级报批的方法。 申报程序:创建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创建目标,同时填写镇海区“巾帼文明岗”申报表。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在申报基础上对创建集体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最后由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认定表彰。 第二十二条 区级“巾帼文明岗”每年申报、考核、认定、授牌一次,由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集体统一进行认定、授牌。 第二十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管理,严把质量关,确保申报认定、命名表彰的“巾帼文明岗”具有
8、先进性和代表性,能带动更多的集体参与创建,努力拓展创建领域。 第二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考核要认真全面。对“巾帼文明岗”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一要听取申报单位创建领导小组工作汇报;二要实地查看岗位文化建设、台帐管理、服务质量、现场情况等;三要了解社会公众对创建成效的评价;四要考核岗位成员对创岗工作的参与度及创建实绩评价;五要对申报集体进行综合评价;六要在区妇联网上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 7 天。 第二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要有激励机制。创建单位对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成员应有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并借助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报道文明岗及其成员的先进经验和
9、典型事迹。 第二十六条 “巾帼文明岗”要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基地。对“巾帼文明岗”的负责人和“巾帼建功”标兵等骨干力量,各主管部门和创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提供学习深造、锻炼提高的机会,并列入本单位干部推荐、培养、使用的重点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各系统要对岗位成员开展正常性的培训教育工作,并将培训、交流等活动纳入考核内容,激励更多的岗位女性成才成长,切实发挥巾帼文明岗“设一个岗、带一批人、创一块牌、树一面旗”的作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争创单位要有相关的争创标牌;对认定的区级“巾帼文明岗”,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要以文件形式命名表彰,
10、并授予区“巾帼文明岗”奖牌。获此荣誉称号的集体应将“巾帼文明岗”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八条 “巾帼文明岗”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和岗位成员名单,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第二十九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应持续有效开展,授牌后要继续开展自我测查、定期检查、同级互查工作,加大对“巾帼文明岗”日常监督和动态管理的力度。第三十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区级“巾帼文明岗”由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所在镇(街道)妇联或行业主管单位协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社会监督。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依托社会力量,组建相应的社
11、会监督员队伍,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氛围,提高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实行动态管理。创岗单位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及社会监督。“巾帼文明岗”每年要进行创岗总结,报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区级以上(包括区级)“巾帼文明岗”每两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和重新认定工作,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综合各方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巾帼文明岗”进行发文通报,对督查中发现创建工作不达标者,出示黄牌警告,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到期仍不达标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三条 “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证核实,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1、岗位成员有违法违纪现象的;
12、2、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3、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中不合格的; 4、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6、因单位撤并,已不具备创建条件的,视为自动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区“巾帼文明岗”牌匾由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统一制作。第三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重在创建全过程。各单位、各行业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限,属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9 年 9 月下发的镇海区“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镇巾协字2009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