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 止 申 援 人 以 欺 骗 方 式 获 得 的 法 律 援 助”流 程 图需提交资料:1、申请书件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地身份证明3、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效证件、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本人和家庭经济状况份证明。4、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受 理(法律服务大厅)工作时限:即办决 定(法律服务大厅)审 查(法律服务大厅)1、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法律援助。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受援人的法律援助应当终止: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拒绝接受或者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李勇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不予提供法律援助承办机构:法律援助中心服务电话:0359-2798133监督电话:0359-853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