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纳税人权益保护渠道,规范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和建议工作机制,着力营造依法治税的良好氛围,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受理投诉举报和建议事项,是指纳税人对各分局、科(室)及税务工作人员,在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办 税服务、行政效能(以下简称纳税服务事项)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和 建议事项。第三条纳税服务科建立纳税人维权中心,负责接受纳税人通 过 12366 热线、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以及上门投诉举报和建议的事项。第四条纳税人向 “纳税人维权中心”投诉举报的涉税案件、税务人员违纪案件, 以及税务行政复议和赔偿案件、征收管理事项等, 由纳税服务科按照有关规定,转送有关科(室)办理。第五条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和建议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二)纳税人的正当需求应予合理满足;(三)受理的事项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四)为纳税人保密。第二章受理、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