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旅游发展资金的管理,适应新时期自治区旅游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旅游发展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行200947 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结合自治区实际 ,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发展资金,是指经自治区政府研究确定设立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旅游发展资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第三条旅游发展资金的安排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财政资金导向原则。旅游发展资金的安排,要体现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投资发展自治区旅游业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二)科学论证、保证重点的原则。旅游发展资金安排的项目, 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经合理排序确保重点项目。(三) 依法行政、 规范管理的原则。 在旅游发展资金的申报、分配、下达、使用和绩效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