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第 0.0.1 条 为统一安装工程量的计算,制订本规则。第 0.0.2 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安装的新建、扩建及改造工程计价活动中进行工程量的计算,应遵循本规则。第 0.0.3 条 本规则与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作为安装工程计价活动中确定安装工程量以及相应消耗量的依据。第 0.0.4 条 安装工程量除依据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本规则各项规定外,还应依据以下有效文件:1. 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2.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3. 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第 0.0.5 条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 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2. 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3. 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4. 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 或 kg)。5. 以台(套或件等)计算的为台(套或件等)。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m3、m2、 m以下取两位; t 以下取